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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08年第95号《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经理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1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监督实施细则制度编号Q/YX-2.7.8-2008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归口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72007.8.222008.8马晓丽李斌刘全山张勇是20082008.12.152009.12马晓丽荆树友谢国强翟金梁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公司新体制对门职责和权限进行修改;2、根据新颁国家政策和标准对相关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和增加。解释部门生产管理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生产管理部科技环保主管2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监督实施细则1目的为加强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从机组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备)用的全过程实施环保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公司所属部门及其关联公司。3职责3.1公司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管理部、运行部、设备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管理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职责:3.1.1建立健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正常开展。3.1.2负责建立本公司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公司领导层、生产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班组各级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3.1.3将环保监督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以及本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3.1.4负责协调本单位涉及环保监督工作各专业的关系,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制定本单位环保工作的规划目标,检查目标3具体落实执行情况,解决有关环保重大问题。3.1.5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和当地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3.2环保技术监督人职责3.2.1在技术监督组长的领导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系统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等,制定审查本单位的环保监督实施细则及技术措施。3.2.2环保技术监督人作为公司领导层和车间班组之间技术监督管理的桥梁,协助组长做好所列各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3.2.3制定本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上报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等。3.2.4环保监督专责人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本企业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对达不到监督指标的,应向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必要时,书面报告可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并及时签发环保监督异常预警通知单。3.2.5出现重大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督服务单位。3.2.6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环保技术监督档案。3.3环境监测站(监测员)职责3.3.1积极配合环保技术监督人员,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4方的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执行(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等。3.3.2全面系统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若发现超标或异常现象应及时查找原因,向上级汇报。3.3.3按本细则规定完成本单位各废水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完成各类环保设施效率测试,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3.3.4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监测工作和质量。3.3.5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处理监测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监测统计月、季、年报表。妥善保管原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3.3.6开展粉煤灰(渣)理化性质的监测分析,为粉煤灰综合利用及节煤降耗提供服务。3.4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3.4.1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3.4.2根据环保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发生环保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环保监督人及环境监测站,共同研究处理。3.4.3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5录,做到达标排放。3.4.4负责除尘器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3.4.5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3.4.6负责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3.4.7负责干灰系统的正常运转。3.4.8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灰、防尘设施正常运转。3.4.9负责灰场的运转、维护,加强灰场覆土、绿化和加强防扬尘工作。3.4.10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并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3.4.11负责消音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4工作内容、要求、程序、检查与考核4.1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4.1.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4.1.2掌握环保设施投运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措施、建议;4.1.3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全过程的环保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4.1.4参加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64.1.5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4.1.6参加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4.1.7加强对燃料及原材料监督,环保设施效率及投运率监督,污染物排放和监测监督,确保环保技术监督监测质量;4.1.8建立和健全环保技术监督档案。4.2要求4.2.1本细则所指的环保监督是以燃料及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4.2.2环保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4.2.3环保技术监督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推行文明、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4.3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4.3.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4.3.2电力建设前期,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HJ/T13~1996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4.3.3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7分)》(DL5000-94)及《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DLGJ102-91)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的各项要求及措施编写环境保护篇(卷)。4.3.4施工阶段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民区的污染和危害。并定期对施工阶段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4.3.5施工阶段应对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督管理。4.3.6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环监〔1995〕335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规定进行验收。4.4环保设施的监督4.4.1除尘器的技术监督4.4.1.1应按照(SDJ-88)《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和(SDJ72-85)《燃煤电厂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4.4.1.2电除尘器的检查、验收、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监督应按照(DL461-92)《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执行,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并能长期稳定运行。4.4.1.3已投运的除尘器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值,各项污染物8达标排放,否则应进行技术改造。4.4.1.4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除尘器性能试验。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4.4.1.5应定期对除尘器设施的投运率、除尘效率进行监督考核。4.4.1.6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4.4.2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4.4.2.1各项废水处理设施和设备应正常稳定运行,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4.4.2.2化学酸、碱废水应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排放。4.4.2.3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将公司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4.4.2.4煤泥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后达标排放。4.4.2.5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4.4.2.6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水。4.4.2.7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4.4.2.8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电厂中应做到环9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4.4.2.9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进行监督考核。4.4.2.10废水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各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表。4.4.2.11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4.4.3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4.4.3.1脱硫设备新建或改造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脱硫设备性能试验。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4.4.3.2已投运的脱硫设备脱硫效率应达到设计值,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否则应进行技术改造。4.4.3.3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效率进、烟气处理量行监督考核。4.4.3.4脱硫设备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4.4.4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4.4.4.1生产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厂界噪声达标。4.4.4.2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104.4.4.3噪声治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4.4.5贮灰(渣)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4.4.5.1贮灰(渣)场(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外排水应达标。4.4.5.2干除灰设备应正常投运,并良好运转。4.4.5.3已停运灰场应尽可能进行覆土和表面固化处理。4.4.5.4贮灰(渣)场(池)和干除灰设施应有管理、维护制度,防止灰场飞灰造成二次污染。4.4.5.5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个环节中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二次污染的产生。4.4.5.6积极开拓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新领域。4.4.6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监督4.4.6.1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施和废水排放口在线设施应正常投运。4.4.6.2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施和废水排放口在线设施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4.4.6.3环保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4.4.6.4环保在线监测仪器应有管理制度、使用维护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4.4.7含放射源的辐射设备的监督4.4.7.1设备设立明显的安全防护标示牌,对设备的运行维护11人员进行防辐射知识安全教育。4.4.7.2每年对辐射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保证设备安全使用。4.4.7.3对闲置的放射源及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回收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故发生。4.4.7.4对各辐射源的安全保卫进行监督,防止被盗和丢失。4.4.7.5公司各单位采购含放射源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到生产管理部办理放射源转移手续,生产管理部报市环保局备案后方能购进。4.4.7.6健立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设备工作人员健康挡案,放射源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持证上岗。4.5污染物排放的监督4.5.1烟气排放监督4.5.1.1公司烟气排放的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中的要求进行。4.
本文标题:环保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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