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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案例1:真假CIF合同争议案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问题:1.你同意哪种意见?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该合同对H公司可能产生哪些不利影响?3.是否有必要修改合同?案例2: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问题: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CIF合同?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3、承运人有权擅自改变目的港吗?4、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5、有哪些避免损失的做法?案例3: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问题:1、如果你是业务员,货源紧张时会如何处理?2、本案业务员有哪些失误?3、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案例4:大宗货物进口慎用CIF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问题:1、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2、SKG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3、我方可否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收货物?4、我方从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案例5: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甘肃省兰州市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单价为FOBTianjinUSD1800perMT,总值为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兰州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兰州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兰州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问题:1、如果你是业务员,将从哪几方面着手处理?2、该合同对兰州公司有哪些不利影响?3、兰州公司有无更好的选择?案例6:使用D组术语别忽视细节最近,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11月上旬,我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方称该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问题:1、本案对交货时间应如何处理?2、本案关于卸货费用应如何规定?3、本案对买方检验问题的规定是否欠妥?4、使用D组术语,卖方应如何控制物权?5、使用D组术语,卖方还应注意哪些细节?案例7:品质不符纠纷案某公司与德商签订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公吨,CIFBremenGBP80perMT,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对方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公吨减价6英镑。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拒绝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复样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问题: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案例8:利用品质条款行骗案1997年10月,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行按FOBxxUSD610perMT出口铸铁井盖5000公吨,合同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公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1、铸件表面应光滑;2、不得有气孔、裂纹、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第一批500公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卖方很快将保证金约25万元人民币汇交港商,然后按其提供的图样,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试生产。当生产出部分产品后,卖方电告买方按合同约定前来验货,一旦验收合格,立即进行大批量生产。但港商先是借口工作繁忙,一拖再拖,迟迟不来验货,在卖方再三催促后,买方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为及时取得合格确认书,保证按期交货,卖方无奈之下请求当地商检局检验货物。当检验人员赶赴现场并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品质条款中所谓“光洁”概念十分含糊,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存在着引起纠纷的可能,第二条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于被动。我商检人员立即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品质条款的欺诈案。于是检验人员立即封存样品,并让卖方再次通知港商按合同规定由其前来验货,在未得到品质合格结论之前,卖方决不可贸然进行大批量生产。但港商接到通知后,不仅不来验货,反而回函称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声称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至此,卖方彻底醒悟,后经多方查证,该港商采用上述手段已经诈骗大陆多家企业,此次卖方虽及时停止生产,避免了更大损失,但被骗的2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却无法追回。问题:1、规避合同(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对合同的某一项或几项规定根本无法实现,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这种所谓的合同)通常具有哪些特征?2、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案例9:进口商品质量不符索赔成功案1997年某公司与德国某跨国钢铁公司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进口1万公吨拉丝盘条(WIRERODFORDRAWING)合同,金额为USD314万美元。付款方式为L/C180DAYSSIGHT。货物产地为保加利亚,材质为美国标准SAE1008。检验条款以SGS(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验货报告为付款依据,以CCIB(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结果为索赔依据。争议最终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地为香港,以香港法律为准。买方开证后,卖方及时出运货物,并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交开证行,并催促承兑。我公司审单时,虽发现一些不符点,但考虑对方为世界著名企业,双方有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相信货物质量应无问题。尽管市价已经比签约时下跌了很多,我方还是接受了单据,并指示银行承兑。然而货到后,我方派人到港口接货时却发现货物外观及包装极差;同时港务局理货时也发现,货物件数与单据件数不符,缺少180余件;天津CCIB验货后,出证表明货物短重140余公吨,材质与合同相符,但有“耳子”(EARS)、“飞边”等缺陷。另外,我方还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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