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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质量保证(2011.10)1质量保证的发展简史操作者质量管理工长质量管理检验员质量管理统计质量管理TQC(1960sMIL-Q-9858A(1959)10CFR50附录BIAEA50-C-QA(1978)ASMENQA-1(1979)HAF003(1986)IAEA50-C-Q(1996)IAEAGS-R-3(2006)——《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的质量保证准则》《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大纲要求》时间ISO9000(1987)《核电厂安全的质量保证》——GB/T19001(2000)1.2质量保证主要标准1.2.1ISO9000系列标准1.2.2IAEA发布的二个标准(1)《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50-C-Q1996)该法规正文部分阐述机构的三项功能:共10个方面管理功能:质量保证大纲、培训和资格、不符合和纠正措施、文件和记录;执行功能:活动、设计、采购、检查和试验;评审功能:管理部门的自我评审、独立评审。法规附有14个导则提供指南(2)《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GS-R-32006)简介该法规要求,为确保核安全,将安全、健康、质量、环境保护、成本、保卫等作为整体建立一个综合管理体系。法规附有4个导则提供指南1.2.3美国ASME-NQA-1《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该标准内容包括4部分:第1篇: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第2篇:核设施应用的质量保证要求第3篇:非强制性附录第4篇:非强制性附录-状况和应用资料1.2.4中国核安全法规HAF/HAD系列(1)法规体系(2)HAF(3)HAD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令发布(1)环境保护法(1989.12)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废气、废液、固废物的排放,以及贯穿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第二层次:核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令发布)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已经发布的核安全管理条例有:(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1986.10(2)《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1987.6(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1993.(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层次: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条例的实施细则、核安全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和导则(由国务院部委批准和发布)(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两个实施细则: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12)该细则规定了核电厂有关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这五个阶段安全许可证件申请和颁发的有关活动和必须遵守的条件。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6)该细则规定了在核设施各阶段对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进行核安全监督的目的、依据、内容以及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职责和对营运单位的要求。核安全规定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7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73)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74)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5)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116)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7)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8)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HAF6039)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0)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1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国家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属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与核安全直接有关的标准,应在报批之前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由于我国核电起步较晚,目前与核安全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很不完善,因此,一般都采用国际公认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标准,如:ASME、RCC、IEC、IEEE标准等。国内核工程行业技术标准主要有EJ、GB系列标准。核安全导则核安全导则是对核安全规定的说明或补充,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不是强制执行的文件。通常,在各核安全导则中都会说明可以采用与本导则推荐的不同的其他适宜的方法,但必需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具有与本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0个导则1)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099.102)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1989.43)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1986.104)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1986.105)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1988.16)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1986.107)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1987.48)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6.109)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1988.110)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9.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2个导则1)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2)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113)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114)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115)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46)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47)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118)HAD101/08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79)HAD101/09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510)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1991.411)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412)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5个导则1)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72)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3)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1986.10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4)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105)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116)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57)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78)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49)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410)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1011)HAD102/11核电厂防火199612)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513)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14)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1015)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2《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9个导则1)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1990.2)2)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4)3)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11)4)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5)5)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修订)6)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1990.2)7)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10)8)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9)HAD1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1993年修订)2中国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的基本情况2.1核质保的主要名词术语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GB/T19000-2008)质量保证:为使物项和活动(工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须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的活动。(HAF003)质量保证: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GB/T19000)质量保证大纲:为保证质量而规定的和要完成的全部工作综合在一起构成质量保证大纲。(HAD003/01)将质量保证大纲所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纲领性描述,这份文件称为“质量保证大纲概述”。获得质量的过程包括了形成质量的活动和验证质量的活动,还包括产生客观证据的记录活动,将所有这些活动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活动的类型,既包括技术性的活动,也包括管理性的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为保证对所有工作都进行适当地策划、正确的实施和评价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质量管理: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GB/T19000)质量控制:按规定要求为控制和测量某一物项、工艺和装置的性能提供手段的所有质量保证活动。(HAF003/01)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GB/T19000)验证人员:对质量活动的从事者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相关措施)进行,以及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人员。验证一般包括三种方式:1)对质量控制过程实施监督;2)对质量的检验或试验;3)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有效性的监查。这些人员通称为验证人员,分别称为对质量控制的监督人员,或质检人员,检验/试验人员,以及质保监查人员。2.2核设施质量保证的必要性2.2.1核设施的特殊性对质量的特殊要求核电厂与火电厂在系统结构上的巨大差别,使核电厂与火电厂相比必然具有(核)安全的巨大风险;因此,发展核电必须确保(核)安全为前提,要求设备与系统的高质量确保其安全性。(日本福岛核电事故)2.2.2质量保证是核设施获得良好质量的保证措施国家发展核电的方针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在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装料调试、运行维护、退役各阶段,对涉及质量的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等各项工作,采用法规形式强制性采用“质量保证”,确保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维护、退役的质量,通过对核电厂各阶段各项工作的有效管理降低(核)安全的风险。2.3我国核质保的现状按HAF003或GB/T19001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大多数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但总体上还较为落后,表现在法规落后(HAF003自颁布后尚未进行实质性修订),企业中人治现象还较普遍,实践中的错误认识主要有:1)质保是质保部和质保人员的事;2)通过检查和验收后,有问题与我无关;3)实际工作中,领导最重视最关系的还是进度;4)程序多太繁琐,没必要;5)无视核质保的管理成本;6)程序执行力差;7)纠正预防措施不普遍;8)不符合项多就是质量不好;9)低价中标,忽视相关方利益;10)核安全文化水平较低。在研讨我国是否转化GS-G-3标准时,部分专家认为,对于管理科学和企业管理早已进入“法治”的先进国家来说,确实不再需要重复对质量、安全、健康、环保、成本等领域的具体管理要求,他们只需要将这些特定的质量、安全、环境、保卫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升华、提炼,去除“个性”,抽取普遍适用的“共性”内涵,GS-R-3标准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但目前我国尚未达到先进国家的这种程度或地步,我们还处在核电管理的初级阶段,企业管理中的“人治”现象普遍存在,旧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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