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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融资平台代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提高南昌市投融资平台代建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代建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明确建设单位和融资代建单位的项目。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由市财政部门鉴证。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融资代建单位做好融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二章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五条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一)协助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履行建设单位的义务。(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工程的质量的管理(六)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七)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八)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1.负责代建项目的融资。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2.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按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3、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目实行专帐管理,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九)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十)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第三章融资代建项目的推进第六条政府融资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融资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融资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建设实施阶段融资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七条融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融资代建单位依据《项目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八条融资代建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给融资代建单位,办理给建设单位的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第九条融资代建项目工程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之日起,融资代建单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第十条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批复。第四章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融入和管理。融资平台根据当年市政府主导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筹资方案融入项目资金。融资平台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所有融资项目必须根据《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并协助和督促项目业主按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的要求收集和汇总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所需资料。融资代建项目委派会计每月末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附表一)。第十三条融资平台资本金的注入。为了提高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原则上市政府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融资平台融入资金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注入现金、土地、其它资产等措施对融资平台进行资本金投入。第十四条融资代建项目财务费用的确认(附表二:融资代建项目利息计算清单)。(1)融资代建项目需融资平台支付的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其财务费用从实际发生之日起至规定的财务决算日止按基准利率计算,由融资代建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项目成本。(2)融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财务费用的确认。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出具经过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项目建设期的财务费用按(项目概算投资总额-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政府已投入资金)*70%*基准利率*建设期*50%计算,由融资代建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季列入项目成本,若建设期基准利率或政府已投入资金发生变化,则据实分段计算。若个别融资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确需超过70%的报市政府批准,其财务费用按市政府批准确定的比例计算。(3)融资代建项目质保期的财务费用确认。融资代建项目质保期的财务费用按(项目概算投资总额-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政府已投入资金)*90%*基准利率*工程项目质保期计算,由融资代建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项目成本。(4)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基准利率对应年限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来确定,建设周期不满壹年的按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大于壹年不满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此类推。(5)融资代建项目的财务费用在财务决算时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进行调整确认。第十五条已办理财务决算的融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的支付。市政府根据当年项目投资总额和政府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情况,在当年市政府主导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安排,由市财政拨付资金给融资代建单位,用于支付各项建设成本。第十六条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后政府未支付的建设成本所产生的财务费用,根据市政府当年政府主导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由融资代建单位分项目按季计算(按基准利率)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市政配套设施费、水利建设基金、上级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代建项目接受的捐赠赞助资金等。;第五章融资代建费用第十七条融资代建费用的计提。融资代建项目的融资代建费用由融资代建单位按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总额或融资代建项目合同标的额的2%预提;只融资不代建的项目按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总额的2%计算,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后由项目单位预提并支付给融资平台;其它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费用进行结算。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八条融资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未进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加强对融资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融资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第二十条融资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融资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融资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融资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2009年5月30日印发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9]19号)同时作废。
本文标题:南昌市融资平台代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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