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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文件越字〔2006〕11号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和总部经济的发展,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意见和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21日-2-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区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我区民营经济1、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富有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优化我区第三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培植财源、创造财富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抓民营经济,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区上下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审时度势,抢抓机遇,主动出击,谋求更大的发展。2、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区内民营企业向管理现代化、经营规模化转变,全面提高我区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3、发展民营经济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突破。要做到“六放”,-3-即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对民营企业要“不论成份重发展,不限比例看效益,不看性质看贡献”,做到“政治上认同,社会上尊重,政策上支持,经济上保障”,彻底消除对民营企业“怕接近”、“怕担风险”和各种“轻视”和“歧视”的思想。各部门要结合我区调整优化第三产业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大力优化政策、政务、法制、市场和舆论环境,努力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做法。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围绕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各项服务。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氛围。二、明确扶持重点,落实政策措施4、扶持重点。大力发展连锁、专卖、代理配送等新兴商贸业,信息服务、金融、房地产中介、广告、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旅业、餐饮、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业。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型民营企业。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措施。6、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7、扶持信息产业企业。依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1994〕1号)、-4-《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1〕19号)以及本区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措施。8、扶持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型企业,支持失业人员创业。依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199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14号)、《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价〔2003〕1号)、《关于调整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费及申领程序的通知》(穗就〔2000〕06号)等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税收、费用减免以及资金资助。其中,对用人单位招(借)用越秀区失业人员(女35岁、男40岁以上)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的,根据被招(借)用失业人员的不同年龄档次和身份状况,本区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资助400~1000元。同时,区劳动部门负责为民营企业办理市、区再就业专项资助金的申领手续。上述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如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5-9、执行广州市户籍入户政策,户口迁移手续齐备的随到随办。10、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开展进出口业务。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11、鼓励留学人员到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留学人员获得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资助并在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一年后效益明显的,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区科技经费再提供10万元的项目发展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12、从2006年起连续4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重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间试验,支持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制定。13、区财政从2006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700万元,用于本区失业人员免费转岗技能培训,经培训的失业人员优先免费推荐到民营企业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劳动社保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制定。14、从2006年起连续4年,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区优秀民营企业、新兴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及应用技术等民营企业的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6-制定。15、从2006年起,区委、区政府将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根据区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数额、守法经营、技术进步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活动。被评为优秀的民营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牌匾并获得以下优惠和扶持:(1)提供若干区属省、市一级学校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2)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获区科技计划优先安排。(3)享受黄花岗科技园(信息园)给予园区科技企业(含各行业从事信息应用企业)的租金补贴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制定。(4)开辟“绿色通道”,为优秀企业提供“贴身”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劳动社保局、区建设市政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部门制定。16、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本区的教育、文化、体育、市政等产业。支持企业参与民办教育,参与社区服务中心、托老中心等社会公益性、福利性项目以及文化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7-17、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民营企业急需的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考试和评审等工作,协助民营企业设置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加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等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三、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18、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积极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各职能部门要以保护、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为己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文明执法,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要以转变政府职能,更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为突破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地运用各种手段引导、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19、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努力实现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政策和社会化管理上的平等地位。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20、落实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区政府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努力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由区长或-8-主管副区长主持联席会议,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参加,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21、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由区工商联牵头,积极推动和引导民营企业成立商会或行业协会。积极为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高校及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合作创造条件。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22、支持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行政、不按规定办事、不按公开承诺服务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区工商联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23、发挥街道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调研,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密切关注辖区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动态,倾听企业的呼声。完善民营企业服务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引与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24、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政府提速工程”,优化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增加透明度。充分运用电子信息-9-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办公、办事和查询业务,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政策支持、企业融资、各类年审、工商、税务管理、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建立民营企业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25、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本着“政府推动引导,行业组织牵头,社会力量为主”的原则,积极推动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技术经纪、产权评估、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建立。26、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沟通渠道。同时,不定期举办各类市场拓展活动和企业推介活动,为民营企业招商引资搭建舞台。27、本若干意见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28、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字〔2005〕5号)同时废止。-10-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实施办法(试行)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一、评选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领导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法院、区监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区工商联共同参与组成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越秀区优秀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三、申报基本条件评选采用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申报条件为:(一)在越秀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在越秀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纳税,评选期前两年年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均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盈利性民营企业。(二)企业在评选期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11-劣商品、偷逃税款、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为(含法定代表人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四、评分标准评选期前两年:(一)年平均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计10分。(二)年平均纳税额每50万元计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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