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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办信接访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认真接待群众的来访,耐心听记,依法处理。二、当日受理的信访事项,交领导审核后做好登记。三、中心对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并负责抓好办理结果的汇总、反馈工作。四、对群体访、异常访和越级访,中心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引导到指定接访场所接访。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做好疏导、接访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级信访服务中心。五、在接访工作中,经办的工作人员不能向信访人乱许愿、乱承诺。对疑难信访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六、中心工作人员应注意从日常信访工作中排查、筛选可能出现越级访、异常访和群体访的问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七、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严禁使用刺激性、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防止来访人员情绪激化。情况报告制度一、实行月报制度、零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二、及时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三、及时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及处置情况。四、对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查究情况,要及时报告。五、及时报告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制度一、采取“三个坚持”的办法排查矛盾:坚持定期排查,乡镇(街道)一般每半月集中排查一次;坚持重点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要专门开展全面排查,特别对可能引发择机越级上访和群体性的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调处;坚持专项排查,针对库区后扶政策实施、高速公路征迁、劳资纠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委会换届选举等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领域,成立专门排查小组进行专项排查。二、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三、对可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核实并报告党委、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四、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要按照处置预案,积极疏导、调处,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挂牌督办制度一、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调处难度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二、采取“六定五包”责任制办法,切实落实化解、息访、维控的责任(六定: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督办单位、定督办人、定办理时限;五包: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三、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推诿、扯皮、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建议对承办单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四、对上级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要专人跟踪,直至问题妥善解决。五、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做好反馈工作。信访事项办结反馈制度一、一般性信访事项办结后,在规定时间内,视具体情况采用电话、书信形式答复信访人。二、五人以上联名来信和涉及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上级机关转办的重点信访件办结后,应督促承办单位适时回访。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筛选一些问题突出、多次重信重访或越级信访的事项进行回访,对于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进行回访。四、对群众集体上访,承办机关办结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原则上均应逐件调查落实办理情况并及时回访。如发现办理机关存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应及时指出并督办到底;对办理结果好、群众满意的,也应及时总结宣传。责任追究制度一、对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接访和及时调查处置群众来信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二、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报告和处置,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对矛盾纠纷未及时调处,久拖不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违反接访制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对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以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新)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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