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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题,简答题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124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1,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看出,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3,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4,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使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2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p55(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一)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服务行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服务行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的服务行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贸易活动,常见的有购销、寄售等特定法律行为。(二)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委托: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而《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对出卖人的效力:(1)交付标的物。(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5)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责任。(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二)对买受人的效力:(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4)通知责任。30、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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