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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以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第三条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负责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参考2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改正;(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第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为:(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四)做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五)受企业负责人委托,处理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六)配合集团及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八)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对企业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九)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即时报告制度,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3(十)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七条企业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二)协助责任部门起草修订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第八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行政办公室主任)参加或列席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十一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运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向企业领导提出完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4第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应当责成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第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时,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第十六条未经法律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会签的企业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第十八条重要合同或协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法律事务负责人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关于合同审核的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及企业《合同5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报送集团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事项,必须经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从事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一条上报集团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事项、纠纷、问题处理及善后、规章制度、重大资产处置。无需审核事项包括:业绩考核;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合同及纠纷的事项;人事任免;薪酬;物业及安全管理;专项工程及科技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一)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二)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6件;(三)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四)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五)相关事项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起草,法律事务负责人复核签字。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起草法律意见书,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第二十七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部门报送企业领导和集团相关业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企业财产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7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1.项目送审表2.法律意见书8附件1.**高速公路管理企业项目送审表项目名称送审部门承办人简要说明研究解决要点项目背景材料承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法律事务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9附件2.**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法律意见书()年第号依据(部门)(经办人)就事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事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具体如下:(一)依据及法律论证(二)结论性意见(三)相关事项说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复核人:审核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法律审核工作细则(试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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