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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一、定义:1、所谓【法律性文件】,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区域公司对外所签署的设定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表单、通知、函件等;公司内部的各种重要之规章制度、流程规范等,由制定该规章或规范的部门上级主管确定是否属法律性文件的范畴。2、为方便起见,以上法律性文件概括称之为【合同】。二、合同审核权限及会签:1、初审:合同的初审应由该文件的经办人负责。经办人应对文件中的基本内容,如:合同中的当事人主体信息是否准确,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是否按约定填列准确,等;以确保合同中内容的填列与实际状况相符。2、复审:由该文件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重点应把握合同中大的方向与原则,以确保该合同不会与公司的正常经营相抵触或与签订该合同的初衷相违背。3、法律审核:由业控中心法务部负责。法务部重点审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并对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全面性审核,以确保该合同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及对公司利益的保障性。4、其他审核:特殊合同的审核权限依实际状况而定。5、会签:合同审核依上述流程各相关人员在审核完毕后依次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三、合同审核相关事项:1、时限:合同审核时限,自经办人填写《合同会签单》至最后审定,原则上应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特殊复杂的合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用印:合同用印必须在审核流程全部完毕,并且相关人员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未经业控中心法务部审核会签之合同,不得用印。3、合同审核流程中相关审核权限人员不在岗,应通过内部系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能力审核之代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完毕若无法自行在《会签单》上签字,则委托他人签字,代签人员需写明缘由并由审核人员事后补签。四、合同的保管1、合同的签订原则上至少一式三份原件,确保公司至少留存二份原件。一份由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另一份交由业控中心法务部保管。2、业控中心法务部及经办部门应建立专门档案,对公司各种法律性文件予以存档保管,并方便公司高层及各部门相关人员查阅。3、经办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法律性文件的保管工作,业控中心会对各部门的法律性文件档案进行不定期检查,若档案保管不当或者遗失,公司将追究个人责任。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由业控中心负责。
本文标题:法律性文件审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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