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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释义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具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律师。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立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若未设立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第四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请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聘请原则外部律师聘请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的监督与考评。第六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一)常年法律顾问:与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处理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日常咨询意见、专项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二)专项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公司具体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第二章律师库的组建及维护第七条权责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公司律师事务所库的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根据法律事务中心的事先授权,可具体经办律师库入库及律师事务所的招采工作。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法务部不得在未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律所入库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累计2次发生该情况的,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其绩效采取“单项否决”进行严格考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及诉讼案件需聘请律师,应当进行比价,并综合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及过往业务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但律师库内资源不满足该特定事项或诉讼案件需求的情况下,可从律师事务所库外依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选聘。第八条入库要求原则上入库律师事务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且连续运营5年以上;(二)合法执业,无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记录;(三)专职律师15人以上;(四)有地产行业或业务相关行业法律服务业绩;(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六)上年营业额不能低于200万元;(七)法律事务中心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入库程序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满足业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库,拟入库律师事务所需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第十条黑名单设置外聘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中心可视情况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从律师库内移除,后续法律事务委托事项将不再与其合作:(一)律师事务所在入库、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阶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做虚假陈述的;(二)恶意扰乱公司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招投标工作程序的;(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违约,拒绝签订合同的;(四)未征得公司同意,擅自向媒体发布不利于公司声誉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五)经审计监察中心核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六)连续两年(或两次)或累计三年(或三次)履约考评打分在70分以下的;(七)其他无法满足公司要求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连续二年未与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经法律事务中心决定,可以将其移出律师库。第三章外部律师事务所聘任第十一条外聘律师事务所选择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任应从公司律师事务所库内进行选取,若发起聘任时,该律师事务所尚未入库的,应首先履行入库程序。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按照本规定及《涉诉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律师库内或库外进行选聘。若选聘库外律师事务所的,则可视情况办理选定律师事务所的入库。第十二条聘任部门(一)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聘请及管理,其他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均无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二)专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项聘任专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之外的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请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三)诉讼代理律师的聘请: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特定情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具体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聘任方式(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供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方式及程序。(二)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加比价律所的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还应按照《涉诉事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诉讼案件的律师聘请”的相关规定进行。单个区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库且该律所为战略合作单位的,视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可直接委托该入库律所的律师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但聘任应经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金额超过30万元的,还应经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三)“紧急采购”方式因收并购等专项事项、诉讼/仲裁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等特殊特点,或特定事项、个案处理需借助地方政府资源或司法资源的实际需要,当无法在合作律所范围内选定符合要求的外聘律所时或无法通过本条第二款的方式选定律所的,则法务部可根据案件或专项事项需要,通过“紧急采购”的方式选定库外或库内的律所作为特定诉讼案件或特定专项事项的外聘律所。具体规定如下:(1)通过“紧急采购”方式外聘诉讼或专项律所,且律师服务费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律师服务费金额超出30万元的,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确定。(2)“紧急采购”的具体程序为:由法务部在库外或库内选择律所,由法务部对律所业务能力等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适合单位。在办理完程序后,选中单位视情况(如未入库)办理入库。(四)“直接委托”方式在有特殊紧急情况,且不立即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师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通过“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管理部门聘用单位负责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及监督,法律事务中心对外聘律师进行个案、年度及合作期内的履约考评,该考评结果将作为律所是否移出律师库或进行后续合作的依据,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对于合作期内履约考评结果连续2次低于70分的合作律所,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其移出律师事务所库。第十六条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考核评价;(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并负责外聘律师聘任的审批;(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五)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协议的签订及管理;(六)负责法律事务中心发起的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合作协议的签订及管理;(七)建立及维护律师事务所库;(八)外部律师聘任合规情况检查;(九)与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专项法律顾问聘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专项法律顾问聘任流程的发起;(三)专项法律顾问聘任过程的经办;(四)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专项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六)对专项法律顾问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专项法律顾问工作资料的归档。第十八条各事业部法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需求;(二)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发起代理律师聘任申请流程;(三)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进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四)诉讼案件代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费用支付;(六)经法律事务中心法授权或指定,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及工作台账的整理及报送。第十九条工作配合在接受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务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二十条外部律师使用(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聘任及日常管理,其他各中心、各事业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使用。(二)专项法律顾问:聘任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进行使用。(三)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涉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进行使用。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使用部门均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外聘律师管理台账。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法律事务中心及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及部门应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律师事务所、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等。各事业部法务部及其他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管理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档案管理外部律师聘任部门应对外聘律师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聘任部门应要求外聘律师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结束前向聘任部门交付。第五章外聘律师考评第二十三条考评机制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估机制,总体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权对于聘请部门或法务部的评价进行复核和调整。外部律师考评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库的动态管理相关联。第二十四条考评内容对外聘律师的考核与评估应从覆盖其履职全过程的维度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详见附件1《外聘律师评估表》)。第二十五条考评部门(一)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年度履约评价,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是否续约等提出建议;(二)对专项法律顾问的评价,由聘用部门进行,并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在专项服务结束后进行;(三)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评价,统一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原则,在单项诉讼案件结束后进行。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评价在诉讼系统内进行线上评价;(四)对公司全部合作律所进行的半年及年度履约评价,均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最终的评价或复核,并有权对其他部门或法务部的评价结论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考评等级外部律师考评结果满分为100分:(一)考评结果被评定为80分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合作机会;(二)考评结果在70分以下的,将对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限制使用,若有累计两次评估结果均在70分以下,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该律师事务所从律师事务所库内移除。第二十七条考评时限(一)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顾问:在服务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估;(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在诉讼系统内进行案件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估。(三)半年及年度履约考评按照法律事务中心安排进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公司范围内外部律师的聘任、管理及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中心有权通报公司,对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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