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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9、《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0、《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1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1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条1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16、《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1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1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1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2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2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2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2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30、《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3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3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3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3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3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五条38、《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3、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法律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4、生产许可证年审、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6、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六条7、食品标签登记备案法律依据:《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8、企业计量合格确认法律依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二)行政处罚(共188项)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2、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3、对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4、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5、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7、对伪造产品产地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8、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9、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10、对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11、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1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1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14、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撤销认证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15、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16、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17、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18、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19、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20、对生产、销售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21、对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2、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等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3、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4、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5、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不合格的产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6、生产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8、对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监制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9、对未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0、对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1、对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32、对未经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3、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4、对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35、对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六条36、对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37、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38、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条39、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40、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4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44、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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