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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目录1新旧准则对比•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五步法对收入的影响•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执行时间及会计核算PART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01旧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建造合同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以确认:(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流入企业;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方法。计量。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2018年9月1日,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和一家整车组装厂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销售1,000台发动机给整车组装厂,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2018年9月8日,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将这1,000台发动机交给了承运商。旧准则新准则20x8年9月8日,当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将1,000台发动机交付给承运商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就认为该批次发动机的风险已经转移了,因此在这个时点确认收入。虽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在20x8年9月8日这天发货了,但是发动机并没有实际为整车组装厂所控制,因为此时整车组装厂并不能主导这1,000台发动机的使用,更不可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此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不能确认收入。V.S此版权归秀财网所有PART02五步法对收入的影响收入确认的五步法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第五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收入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案例2生物技术公司X与制药公司Y达成了一项协议,共同决定对一款候选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和商品化。生物技术公司X负责研发活动。制药公司Y则负责候选药物的商品化。生物技术公司X和制药公司Y同意平等参与研发和商品化活动的成果分配。制药公司Y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生物技术公司X支付款项。旧准则新准则在现行实务操作中,确认收入前并不强调要识别合同,因此此类合同有可能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合同同等对待,即当Y公司向X公司支付款项时,X公司将其确认为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前的首要任务是识别合同,只有符合准则标准的合同,才能确认为本准则规范的收入。在本例中,X公司和Y公司共同开展药物的研究开发商品化。双方平等地分享整个研发和商品化的风险和报酬,为一项共同经营安排而非本准则所规范的合同。因此,当Y公司支付X公司款项时,X公司并不能讲此款项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收入进行确认。V.S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案例3小张在家装节上购买了一套W公司生产的整体式淋浴房,W公司负责上门安装,合同总价4,200元。小张付款2天后,W公司上门安装,调试了淋浴房。旧准则新准则当一个合同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无法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时,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按销售商品处理。本例中,W公司销售给小张一套淋浴房,同时提供了安装服务,这是两个可以区分的履约义务,但是无法单独计量,因此,W公司将4,200元都确认为销售淋浴房的收入。根据新准则规定,必须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并按照每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交易价格至每项履约义务中。因此,W公司应将4,200元分别分摊到销售淋浴房和淋浴房的安装服务这两项履约义务中。V.S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在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是企业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案例4小张在家装节上购买了一套W公司生产的整体式淋浴房,W公司负责上门安装,合同总价4,200元。小张付款2天后,W公司上门安装,调试了淋浴房。假设:淋浴房的单独售价是5,000元,安装服务的单独售价是500元。旧准则新准则根据新准则规定,必须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并按照每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交易价格至每项履约义务中。因此,W公司应将4,200元分别分摊到销售淋浴房和淋浴房的安装服务这两项履约义务中。根据现行准则规定,当一个合同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无法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时,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按销售商品V.S处理。本例中,W公司销售给小张一套淋浴房,同时提供了安装服务,这是两个可以区分的履约义务,但是无法单独计量,因此,W公司将4,200元都确认为销售淋浴房的收入。销售淋浴房的收入:4,200*{5,000/(5,000+500)}=3,818元安装服务的收入:4,200*{500/(5,000+500)}=382元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案例5某汽车经销商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购买SUV的合同,标配SUV价格400,000元(座椅是人造革的),客户要求将车内所有座椅都改装成真皮座椅,因此,需另外支付改装费用150,000元(材料100,000元,改装费50,000)。该款SUV属于全电动汽车,汽车经销商给予了客户95折优惠,因此合同总价为522,500元。客户在付款后可以直接提车。旧准则新准则根据现行准则规定,当一个合同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无法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时,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按销售商品处理。因此,本例中的合同总价522,500将全部确认为销售SUV的收入。根据新准则规定,必须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并按照每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交易价格至每项履约义务中。因此,应将合同总价522,500进行分摊:销售SUV所得收入:522,500*{(400,000+100,000)/(400,000+100,000+50,000)}=475,000元V.S改装服务所得收入:522,500*{50,000/(400,000+100,000+50,000)}=47,500元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案例62016年1月1日,H飞机制造厂承接了一项定制商用飞机的订单,H与委托方D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3年内要制造完成并交付3架飞机给H,合同总价6亿元。H预计总建造成本为4.5亿元,2016年底已发生成本1,8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H已建造完成并交付1架飞机给D。旧准则新准则使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本例中,20x6年底交付1架飞机给D,因此,履约进度为33%,20x6年H可确认收入19,800,000(60,000,000*33%)。根据已发生成本占总预计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本例中,以发生成本1,800万,占总预计建造成本4.5亿元的40%,因此,履约进度为40%,20x6年H可确认收入24,000,000(60,000,000*40%)。V.S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
本文标题:新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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