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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常用名词术语1监理单位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施工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3监理工程师合同文件中授权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个人或群体。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业主同意,负责某项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5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7专业监理工程师获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8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从事施工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9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10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程进行的经常性检查。11合同文件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2监理服务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实施中责权利的协议。13计量对承包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方法,确认其工作量(工程量)。14支付根据确认的工程(工作)量,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法付款给承包人。15缺陷责任期自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交工证书至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时间。16中期支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17最终支付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全部工程付款。18工程变更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形式上、质量上、数量上所做的改变。19工程延期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期限的延长。20争端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之间因合同或工程施工出现分歧,并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接受而产生的争议。21仲裁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对经协商未解决的争端作出的决定。22费用索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业主或承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23分包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分包人部分工程继续承担与业主签订的一切合同责任及义务。24指定分包按合同规定,对某些特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的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业主指定的单位完成。25转让经业主同意,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并免除了其对转让部分的合同责任与义务。26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27中间交工证书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根据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审查批准后签发的证明。28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承包人维护的工程完全满足合同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缺陷责任的证明。29工程交工证书工程全部完成,根据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签发的一种证明。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2.1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2.2监理的阶段划分2.3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2.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3.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3.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理4.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4.2质量控制程序4.3现场质量控制4.4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5工程进度监理5.1进度计划的编制5.2进度计划的审批5.3进度计划的检查5.4进度计划的调整6工程费用的监理6.1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6.2工程计量6.3工程支付6.4工程支付程序7合同管理7.1工程变更7.2工程延期7.3费用索赔7.4争端与仲裁7.5违约7.6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7.7保险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8.1交工与交工证书8.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9工地会议制度9.1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9.2第一次工地会议9.3工地会议9.4现场协调会10记录与报告10.1监理记录10.2工程监理月报10.3工程监理报告10.4档案附录A常用施工监理表附录B常用支付表附录C常用工程质量检验表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条文说明编制说明1总则2一般规定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3.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3.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理4.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4.2质量控制程序4.3现场质量控制4.4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5工程进度监理5.1进度计划的编制5.2进度计划的审批5.3进度计划的检查5.4进度计划的调整6工程费用的监理6.1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6.2工程计量6.3工程支付7合同管理7.1工程变更7.2工程延期7.3费用索赔7.4争端与仲裁7.5违约7.6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7.?保险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8.1交工与交工证书8.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9工地会议制度9.1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9.2第—次工地会议9.3工地会议9.4现场协调会10记录与报告附录常用支付表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目的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1.0.2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1.0.3政府监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竹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1.0.4施工监理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1.0.5监理单位资质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1.0.6监理工程师资格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定期由其审批机关进行复查。1.0.7适用范围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和外资贷款、合资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一般规定2.1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2.1.1监理单位的选择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业主通过招标、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2.1.2监理的依据2.1.2.1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2.1.2.2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或委托)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2.1.2.3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2.2监理的阶段划分2.2.1监理阶段的划分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2.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2.2.3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2.2.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2.3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2.3.1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2.3.2监理人员构成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2.3.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2.3.2.2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2.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跆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筑机、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2.3.2.4量测、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2.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2.4.1监理工程师的职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2.4.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2.4.2.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2.4.2.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2.4.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2.4.2.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2.4.2.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广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2.4.3工程进度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2.4.3.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2.4.3.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2.4.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2.4.3.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2.4.4工程费用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2.4.4.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2.4.4.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2.4.4.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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