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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研究主讲教师——吴允锋•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E-mail:blackw114@163.com•Tel:13917179992金融诈骗犯罪研究第一节概述一、立法概况二、死刑配置三、单位犯罪四、主观目的五、法条竞合一、立法概况立法沿革:——1979年:诈骗罪——1995年《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新增六种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单节规定8个犯罪总共9个条文,规定犯罪的是7个条文,另两个条文涉及死刑条款(第199条)及单位犯罪条款(第200条)•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一个问题•立法对金融诈骗罪单独作为一节(第五节)是否合适?•其与第四节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罪的关系如何?二、死刑配置•1997年刑法配置死刑规定的有(4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获死刑•2002年9月25日•《辽沈晚报》报道:海南商人龙泉润用变造的两张银行定期存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竟然将锦州市两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2000万元“农保金”骗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判大会,龙泉润将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票据诈骗罪获死刑•2009年4月17日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一审宣判备受关注的特大票据、信用卡诈骗案,10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判刑,其中死刑2人、无期徒刑3人。信用证诈骗罪死刑问题•据统计,建国以来所有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主犯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刑为死缓和无期。具体部分信用证诈骗罪案例有:•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2000年4月份,武汉中院一审宣判,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钢鸣信用证诈骗案,李刚鸣作为主犯造成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损失4221万美元(当时约合4亿多人民币),获刑十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30日判决。)•黄丰信用证诈骗案,黄丰作为主犯造成国家损失1.3398亿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判决。)••李小园信用证诈骗案,李小园作为主犯造成国家损失2.5683亿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判决,判决文号:(2001)二中刑初字第1353。•张隆军信用证诈骗案,张隆军作为从犯造成上海开开实业股份公司损失5810万美元(合人民币4.8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黑龙江庄氏兄弟集资诈骗案•2009年12月初,备受公众关注的“金源葆”集资诈骗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案十五名被告人中:•庄勋华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庄勋斌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李强、郑桂江、李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河北数额最大集资诈骗案宣判被告人曹海林被判死刑•2005年5月29日,河北省数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曹海林(女)被判死刑。•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6年以来,曹海林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购原料、进设备等为名,以月息1%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曹海林已累计向200余人(户)非法集资共计2097.255万元,偿还本金337万余元,支付利息324万余元,尚有1435万余元集资款不能归还被害人。浙江丽水“小姑娘”集资诈骗7亿元终审被判死刑•绰号“小姑娘”的杜益敏在2003年至2006年6月间,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丽水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2009年12月19日,吴英案件一审宣判•判决书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1981年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万元。法庭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吴英案广受社会关注,辩方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包括: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此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吴英,目前在等待二审消息。图为她在法庭上。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13个罪名具体是:(一)9个经济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1个财产犯罪盗窃罪,(三)3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思考: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一网友观点——•我想不通为什么很多金融犯罪被免除死刑?•这次是有十三项罪名被免除死刑?我注意了一下很多都是金融诈骗等,这些人大多是受过高等教育,处于社会中上层,这些人犯罪的动机,性质,所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隐秘且消极影响深远!!!我估计适应普通老百姓的死刑大多情况下就是故意杀人罪,并且其动机,性质,危害虽然明显但影响相对来说微乎其微。就事论事,这样,金融犯罪就更加猖狂了'''''我们底层老百姓被榨取的利益就更多了,让人心寒啊。本次死刑废除体现的特征:•第一,死刑的立法趋势出现根本性变化•第二,所废除的死刑罪名基本不用•第三,所废除的死刑罪名均具有非暴力性,废除这些死刑罪名不会导致社会治安形势的紧张•第四,民意(老百姓)无太大反对意见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为何要废除死刑(1)经济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受到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响,与纯暴力犯罪不同(2)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均低于人身权利犯罪、国家安全犯罪。(3)经济犯罪危害的主要体现在于数额,如果对数额大的适用死刑,一个恶果就是将无价的生命与数额等值化(4)世界各国的通例思考:职务犯罪能否废除死刑三、单位犯罪•8个金融诈骗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有(5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未规定单位可构成该类犯罪的有(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时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能否成为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实施金融诈骗罪的单位变更、消灭时如何追诉??(一)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关于单位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争议•《刑法》第30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单位犯罪数量增多,情况日益复杂,不断出现由单位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才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此时,对单位能否处罚?对自然人能否处罚?•例如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此罪,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这样的案例。还有单位杀人,单位强奸等等问题。最高检对单位盗窃行为的司法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在刑法分则400(450余个)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130余个)。•回到单位犯罪的本质:•一个犯罪(单位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单位、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是为了分担让单位分担部分刑事责任。单位敲诈勒索案:•徐汇区的一个案例:•甲(装修公司)承接乙(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酒店内部装潢项目,装潢工程价为1800万元,装潢过程中获知乙有超规划建造(超出规划6000平方米)及串通规划执法人员的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领导层经集体研究后决定:致函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告发其不法行为为要挟,索要人民币2000万元,乙公司经权衡利弊,依照甲的要求,虚拟了装潢违约补偿协议,向甲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二)单位人格否认•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金融犯罪的,不以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金融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006年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能否成立单位金融诈骗犯罪??(三)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否消灭?•涉嫌金融诈骗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司法实践中存在涉嫌犯罪的单位在犯罪后被兼并、收购的情形,对此是否应当将兼并、收购的企业作为单位犯罪追诉是存在争议的。四、主观目的•8个金融诈骗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仅有2个或者说2.5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还有0.5个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其余的6个未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在构成犯罪时是否必须具备该主观目的•有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均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法条竞合原理无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无不具有“诈骗”这一内在因素或特征。第二,立法技术的体现出于立法简洁的要求,立法者可以把一些众所周知的要件不予规定,但不能否认其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思考:那么为什么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要规定该目的呢?如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1)司法推定:对推定的认识•刑法中推定的相关规定不少:•例如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对该目的可推定具体到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本文标题:金融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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