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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200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二)村居委生活困难证明的证明力问题离婚诉讼中,主张生活困难一方的当事人负有生活困难事实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通常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其所在的村委或居委会以单位名义的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一般为某人系我村居民,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等诸如此类,有人认为生活困难一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村居委的上述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因为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已分居生活,所在的村居委与该方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同时村居委的证明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但出证人员一般不到庭作证,证明的内容简单,客观真实性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事实。生活困难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否困难要根据其个人财产的情况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分析判断。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是基本恒定的,其个人现有财产及可能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已先行查清,影响其财产量的因素还有其经济收入与必然支出。因此,是否生活困难的举证重点除已有财产外,还在于其收入与支出状况。就其收入而言,如果其未举证证明丧失收入能力,则应认定其有收入能力,能够达到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就其必然支出而言,其也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如身患疾病、供奉老人等。综合当事人的个人现有财产、离婚可能分得的财产、离婚前后一个阶段的收支情况后,再对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是否生活困难就能确认。对方如对该生活困难的事实提出异议,则发生举证责任转移问题。考量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时,还应正确对待其庭审陈述。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问题,争养孩子现象时常发生,争养孩子时一方往往对自己的收入作虚高的不实陈述,作为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而对方则从多要孩子抚养费用和不必给予经济帮助目的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考虑,认可上述收入陈述,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一方的收入水平应予确认。但该方的实际收入并非其真实意思,对其陈述应正确对待,实事求是地认定。200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种情况外,还可包括:(一)一方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二)一方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三)一方无收入或其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或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20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2007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理解,除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以下情形:(1)一方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情况及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经济帮助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为原则。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22、婚姻法第42条所称“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①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②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③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帮助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提供住房或给予一次性财产帮助。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为正确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审理好婚姻案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程序问题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登记婚姻;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2.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申请人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其诉讼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决;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不予处理,告知其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当征求其合法配偶的意见,该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5.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利害关系人以当事人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找有关部门处理。7.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已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其中一方因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二、关于结婚问题10.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分别以下列不同情况处理:(1)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处理;(2)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处理;(3)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处理,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1.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之时,但人民法院不能在判决书主文中责令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12.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抚养、监护等案件中,发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其婚姻关系的认定,应按本意见第10条的规定处理。13.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在审查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14.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如在起诉前已经消除的,应驳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5.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审理撤销婚姻的案件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受胁迫”:(1)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暴力、强迫等行为,且该行为是以对受胁迫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导致受胁迫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16.《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三、关于离婚问题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18.《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19.《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21.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2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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