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探讨李学太2016年4月15日李学太,山东桓台县人,1988年毕业于沈阳农业大学,2005年获得中国农业大学农技推广硕士学位。曾分别在农业厅科教处、厅办公室、厅发展规划处和厅机关党委工作,期间在蒙阴县挂职锻炼一年半。曾参与山东省“八五”社会哲学重大课题《科教兴农战略研究》,参与起草了《山东省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主持的《山东省农民增收问题对策研究》获得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现任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本课件主要内容共分8个方面•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特点与趋势•四、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现状•五、农产品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六、“三品一标”发展概况七、我省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问题思路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产地环境导致的重金属含量超标•(二)种养殖过程导致的农兽药残留超标•(三)加工过程中导致添加剂等药物超标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18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农药、铅类农药、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一)在生产主体方面,组织化程度低、社会素质差•(二)在经营主体方面,经营规模较小、社会诚信低•(三)在监管主体方面,监管体制不顺、责任不明确•(四)在消费主体方面,消费观不科学、维权意识差三鹿奶粉事件•1.三聚氰胺是什么?三聚氰胺(英文名:Melamine),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重要的氮杂环有机化工原料。简称三胺,俗称蜜胺、蛋白精。三聚氰胺是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所以掺杂后不易被发现。每100g牛奶中添加0.1克三聚氰胺,理论上就能提高0.625%蛋白质。2.三聚氰胺的危害三聚氰胺进入人体后,发生取代反应(水解),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形成大的网状结构,造成结石。三鹿事件负责人处分情况一栏表姓名职务处分王步步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卢艳刚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撤职王智才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降级鲍俊凯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记大过张玉香农业部总经济师记大过赵同刚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记大过孙文序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记大过孙咸泽食药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记过冀纯堂石家庄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张发旺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行政降级赵新朝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赵文锋石家庄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刘大群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行政记过李忠文河北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党内警告张钰河北省农业厅副厅长行政警告顾传学河北省农业厅畜牧草原处处长行政记大过钱晓钟河北省工商局局长行政记过兰平信石家庄市工商局局长行政记大过高春秋河北省卫生厅副厅长行政警告刘同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行政警告李志国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张毅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三聚氰胺的危害16草莓农残超标致癌,是真的吗?——生产者17青岛民众当街努砸“问题西瓜”总重量超4吨10个深刻反思•深刻反思群众观念强不强,•深刻反思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不强,•深刻反思责任心强不强,•深刻反思工作主动性强不强,•深刻反思抓落实力度强不强,•深刻反思组织纪律观念强不强,•深刻反思服务意识强不强,•深刻反思实干精神强不强,•深刻反思廉洁自律意识强不强,•深刻反思进取精神强不强。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特点与趋势•(一)管理走向科学•(二)生产日趋规范•(三)销售实施市场准入•(四)责任分解到主体•(五)救助设置畅通平台•(六)监管贯通全程五个转变•从过去单纯的政府管理向全民共同参与转变•从单一政府职责向全社会共同推进转变•从阶段性工作向法定性、持久性常态化工作转变•从单一的行政顺向推动向行政顺向推动与逆向执法监管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的部门职能行为向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转变••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实施;调整范围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实施;调整范围为(一)食品生产和加工(统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统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统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统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产业性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渔业法》;(二)投入品法规。《农药条例》、《兽药条例》、《饲料条例》、《农业转基因条例》;(三)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8章、56条,体现了从农田到市场全程监管的基本理念,构建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其核心内容可简要概括为“6个禁止”、“8项制度”、“8个不得”和“3个关键”。2009年11月13日1时59分76《安全法》无论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还是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政府职责和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级政府:40处“应当”开展的工作或“应当”承担的责任。市场主体:六项“禁止”、八个“不得”;六项禁止•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8条。•2、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17条)•3、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18条)•4、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24条)•5、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25条)•6、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第32条)八项制度•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实行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3条、4条、5条)。•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贯穿本法各章,体现立法目的,从标准体系建立,到产地保护、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都做出规定,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要给予处罚。•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产地管理与保护,共5条,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认定、调整,改善产地环境和保护做出制度规定。•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第五章共5条,第7章48条,对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做出规定。农产品包装与标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基础,是市场监管的抓手。•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第34、35、36、37、44条做出相应规定,包括企业自检,国家(农业部和省)开展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测工作。•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7条、第34规定,信息发布明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布。•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第6条、第12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8、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第41条规定,责任追究,既有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追究,也有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包括43条情形的,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追究。八个不得•1.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26条)•2.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⑴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⑵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⑶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⑷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⑸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33条)•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第35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第34条)•4.监督抽查检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第34条)•5.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34条)•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36条)•7.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第37条)•8.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52条)三个关键•1、法律明确了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整个链条的监督管理的完整性,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基本内容,突破了长期以来的农业部门“就生产管生产”,又管不好的体制困境,尤其要全面把握农产品的概念,通盘考虑农产品监管环节。•2、法律坚持了“责任与权力、责任与手段”一致性的原则,避免有责无权、无手段的尴尬局面。•3、理清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明确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责任分解到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机构(1)农产品生产者责任•第一,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第二,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第三,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鼓励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四,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2)农产品销售者责任•按规定应当包装标识的,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4)农业技术机构责任•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检测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该条例共9章61条。在总则中重点强调各级政府的职责;在农业投入品监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本文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25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