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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化轻处冯宇梅2008年3月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要求《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质检检函〔2003〕987号)《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4〕635号)。为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质检总局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发布了《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在该实施细则的注册登记条件中第9点明确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促进企业建立保证安全卫生等项目要求的控制体系,通过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工艺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符合检验检疫的要求。(一)、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国质检动函〔2008〕69号:“企业加强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用的人造板、油漆、胶粘剂、防腐剂、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企业控制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原辅料(尤其是敏感原辅料)进库和使用台帐:企业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并填写《出口竹木草制品及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2、建立原辅料供方的合格评价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合格评价,了解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查看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3C证书(油漆)、第三方机构(CNAL)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等资质证明文件。对供应商建立档案。建立评价的标准并定期再评价。3、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油漆、涂料、胶粘剂、人造板等原辅料进厂进行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验收和检测验证,如查验批号、包装、供应商的出厂检验报告,验证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4、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初次采购/首次使用时,每种原辅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也可由企业送检(油漆每种颜色都必须检测,人造板若材质相同,则可检测一种规格)。企业的成品在初次出口时也必须依据输入国的要求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并将成品检测报告提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相关文件:供应商评价准则、原料验收标准(包括抽样标准)相关记录: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原辅料出入库记录、原料进厂时验收记录、生产原料定期检查记录、原材料存放期间的防疫措施记录、样品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供应商评价记录及其档案(二)生产管理制度。人、机、料、法、环1、员工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新员工上岗;老员工转岗;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新要求。2、设备定期保养:规定保养人员、周期、项目。3、原料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4、加工工艺合理:工艺流程明确、参数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并获得审批、首件确认后才批量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设专人巡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操作,设备有无异常,及时发现问题。5、环境要求:5S管理相关文件:培训计划、设备保养规程、加工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培训记录、加工设备清单、设备保养记录、关键工序控制记录、巡检记录(三)溯源体系。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1、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标示清晰(品名、数量、到货期/加工期、合格/不合格),确保帐、卡、物一致。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2、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是否建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是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建立原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每批成品应知道使用哪些批次的原料,一旦检测发现问题来源于某批次的原料,则能立即追溯到该批问题原料是否已用于其它成品,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相关文件:仓库管理制度、产品批次标示规定相关记录:进销台帐、产品标识卡(四)异常情况报告制度1、关注异常情况:如何发现异常?工厂检验结果、顾客投诉、统计分析、第三方机构检测不合格等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偏措施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相关记录:纠偏措施记录、顾客投诉记录(五)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象:已离开工厂的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性质:严重对策:每年实施一次模拟召回,确保程序/制度有效相关文件: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记录:召回演习记录(六)卫生防疫制度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生产加工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卫生;包装场所是否配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成品仓库防虫、防鼠、防霉设施是否完善;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等防疫工作等等(七)厂检员管理制度1、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厂检员2、明确厂检员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3、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检验标准,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4、厂检员有变动,须再次培训(八)其它要求及相关文件:1、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并按标准的要求及时实施检验。加强产品出口时的抽查检测。根据企业生产批次、原料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必须建立厂检员签字的成品检验记录。2、建立法律法规的收集渠道,及时收集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厂应有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控制标准,包括我国和输往国相关技术法规及标准。3、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管理:为保证工作仪表的准确,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对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方法等均应能保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二、企业出口报检时,应要求贸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2)厂检单;(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4)CNAS认可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和阻燃性能检测合格报告;(5)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6)必要时协助提供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企业诚信与分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按《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抽样方案》(见附件)对敏感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验证,按各类别的10%抽取样品,由生产企业委托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不得使用,相关产品不得出口。
本文标题: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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