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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第一章-报关和海关管理(详细)解读
报关实务主讲:高文相13887251910此课程是一门主要研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海关对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具体过程的学科。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的含义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报关与通关两者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但报关是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报关与报检报检也称报验,一般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手续,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报检手续的办理要先于报关手续。二、报关的范围(一)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等等。(二)进出境货物①一般进口出货物;②保税货物;③暂准进出境货物;④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⑥其他进出境货物。(三)进出境物品①进出境的行李物品②邮递物品③其他物品三、报关的分类(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①运输工具报关:向海关提交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手续简单。②货物报关:手续复杂,需专业人员(报关员)专门办理。③物品报关:属于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二)按报关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报关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委托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或被代理人);代理方(被委托方):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公司)。①含义: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代理人)自身名义报关纳税。②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承担与委托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例1:A公司是一家报关企业,B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B公司进口的货物委托A公司来报关,A公司进行报关的行为就叫做代理报关。在报关时,A公司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的,则此报关行为属于直接代理报关。在实际的业务中,普遍采用的都是直接代理。例2:A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公司委托快递公司进行报关,在报关的时候,以快递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的,这种就属于间接代理报关。四、报关的基本内容(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海关法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申报内容: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主要包括:①运输工具进出境时间、航次;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④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⑤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⑥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⑦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设备相关证明文件和保函、保金。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以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安排取货或装货)(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行李物品:“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常数量。邮递物品: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红色通道: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凭《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检待遇。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小包邮件)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员为: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1)暂时免税进境物品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范围:公务用品、自用物品。数量: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特殊情况:进口禁止或限制物品时需获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该先备案。不许进出境的情形:(1)物品超过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2)未依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4)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未能提供的。(5)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1)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2)关境大于国境;对关税同盟签署国的每个成员国来说,成员国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3)关境小于国境;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的,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税区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我国:国境(关境+单独关税区)>关境。(二)海关的任务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征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缉私(查缉走私)统计(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1、监管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C、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包括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2、征税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其他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力。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3、缉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私权力,他们查获的案件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4、统计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这种海关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一)海关法《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并于同年的7月1日实施。在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对《海关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关法实施的时间,是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二)行政法规主要有5个法规:《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三)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等。三、海关的权力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一)海关权力的特点包括有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1、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拥有海关的权力;适用范围特定——海关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2、独立性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先执行再申辩)4、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二)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权力。1、行政审批权: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等。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3、行政检查权包括: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1)检查权实施对象包括:A、进出境运输工具;B、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C、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D、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权的行使(2)查验权: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3)施加封志权: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4)查阅、复制权:查阅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和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5)查问权: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6)查询权: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7)稽查权: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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