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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同时还包括以下规章制度:1.职能部门及其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其他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值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和申报制度。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6.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三)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仍应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3.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4.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2.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能由班组整改的应当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4.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五)企业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四、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一)企业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二)高危企业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四)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4.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5.其他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三)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一)企业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2.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7.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七、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一)企业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会议、安
本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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