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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第三条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第二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1、国家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公司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与其它机构合作获得的外部研发费用4、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第三章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2置费等费用。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4、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第四章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公司技术中心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第七条研究开发经费由技术中心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技术中心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第十条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第十二条各项目负责部门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3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按内控制度规定每季度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技术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第十三条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按照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各部门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第十五条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第五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第十六条各部门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4析、测量等费用;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标题: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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