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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其启示一、台湾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一)台湾省文化创意产业溯源文化创意产业是一项新兴产业,它改变了过去生产制造的概念,整个产业链可以没有任何实体。就世界范围来说,英国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源地,早在1975年5月,英国为振兴经济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1998年,该小组在《创意产业专题报告》中将文化创意产业界定为:源于个人创造性、技能与才干,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具有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很大影响,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随后也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造起源于“文建会”的社区营造。1994年“文建会”引进日本造村运动的经验,从建人民关怀乡土的生活价值观着手,进一步借由小区艺文活动的推展,凝聚小区意识,改造小区环境,提升地方文化产业,建立小区文化特色,大力推动小区总体营造。而1995年的台湾省“文化产业研讨会”则是将文化创意产业的营造意识扩展至台湾全岛,台湾省的文化产业步入发展初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台湾省社区总体营造的重要内容,但此时的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传统型、乡村型的初级产业上。(二)“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营造发展环境20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人力成本的提高,台湾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渐渐消失,特别是在世界迈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全球资金、人才、资源的流动以及快速工业化与都市化的趋势影响下,台湾的地方传统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已每况愈下。为了发挥台湾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创造新商机,振兴经济,维系世世代代居民的生存与福祉,2002年5月31日,台湾省“行政院”开始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列为“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2002-2007)”的子计划,透过行政力量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发展环境,推动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共分为“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组织”、“培育艺术、设计及创意人才”、“整备创意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创意设计重点产业发展”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部分,由“经济部”、“教育部”、“新闻局”和“文建会”负责执行“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实施完毕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7年文化创意产业经济组织总数增至50667家,较2002年增长了13.32%,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由2002年4352.6亿新台币增至2007年的6329.4亿新台币。(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后续推动计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实施跨度为2002年到2007年,该计划的实施对台湾省经济转型与民众生活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因此大大提高。但该计划结束并非意味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行政计划推动的结束,实际上,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为促进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部”、“新闻局”、“文建会”等“部会”均开始通过执行相关专案计划的方式开展后续推动,实施时间范围为2008年到2011年。其中“经济部”则策划了“设计产业翱翔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产业建立设计合作体系、跨领域合作机制及设计创新管理制度,提供全球设计信息及协助产业国际设计运筹等,以协助台湾产业的持续创新发展;加强拓展设计的市场,扩大设计应用领域与国际市场需求;加强台湾设计人员的设计与行销管理能力,并协助产业引进国际设计师资源;整合台湾省设计相关资源,加强台湾省优良设计与国际接轨。“新闻局”则制定了“振兴流行文化产业方案”,以培育台湾影视、图文出版、流行音乐人才,重整台湾省流行文化发展环境、繁荣台湾省流行文化消费市场、形塑台湾省流行文化品牌。“文建会”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二期计划”,该计划将重点集中在文艺产业的扶植及创新育成,强化交流平台及地方推动能量、扶植青年艺术家,建置数字创意银行,并结合产官学界相关资源,串连相关业者、地方政府及大专院校创新育成中心共同推进产业发展。二、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运作机制(一)跨“部会”联动机制台湾文化创意产业主要由“经济部”、“新闻局”、“文建会”、“内政部”等“部会”营造与推动,各“部会”分工十分明确。“经济部”主要负责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发展;“新闻局”则主管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文建会”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推动范围主要是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表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内政部”只负责建筑设计产业的推动。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明确是营造一项新兴产业的必要前提,然而如果仅有分工而没有合作并不能实现该新兴产业的繁荣。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初期,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具有超前性,台湾岛内大多数人都并未将“文化创意”视为一个产业,各行政部门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不是十分流畅,台湾“行政院”很难掌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的基本数据和资料。这使得政府往往难以从宏观层面上做出一项合理的推动政策。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台湾政府部门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将“行政院”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咨询委员会修正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行政院”政务委员陈其南出任总召集人;二是“经济部”、“文建会”、“新闻局”及“教育部”共同组成一个跨部会的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由四个部会的副首长担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协调各部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各项执行工作;三是在“经济部”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和推动小组及幕僚作业,并协调各部执行相关合作事项,其工作人员由财团法人台湾省文化创意中心派驻。(二)人才培育机制产业的成长和竞争力归根结底即是该领域人才的成长与竞争力,产业的“细胞”单位是作为个体的人类,只有人才大量聚合,产业才能真正勃兴。台湾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亦十分重视人才的培育工作。为培育文化创意事业人才,政府整合各种教学资源,促进产学合作研究及培训计划。一方面采取政府协助大专院校充实人才及设备,并鼓励大专院校规划、开设相关课程或进行创意开发、创作实验,以培训文化创意产业所需之各种人员,并提供现职人员进修之机会。2003年台湾“教育部”于北中南成立5所教学资源中心,分别由台北科技大学、台北艺术大学、云林科技大学、成功大学和台南艺术学院担任主办学校,以整合校际资源,建立人才、媒介、产学合作整合平台。另一方面,营造国际化人才引进机制,政府制定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国际进修交流与延揽来台计划作业要点》,甄选20名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由政府与业界共同资助其出国进修,以培育文化创意产业的“种子人才”;办理国际设计人才养成班及协同设计高阶管理人才训练班,委由台湾省学术团体规划办理,聘请国内外师资授课,辅以实践与国外研修;办理国际设计研习活动,邀请国际知名设计专家来台参加国际设计研习活动。通过政府的人才政策导向措施,台湾在短时间内集聚了一大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他们成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三)行政协助机制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步阶段,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闲置资本进入该产业。补助是台湾扶植文化创意产业的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例如“文建会”为了帮助文艺工作者做舞台演出,往往会对文艺活动或创作提供一定的补助;即使在威权时代,“新闻局”亦能以管理者的角色为出版业、电视业、广播业、电影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补助是台湾当局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2008至2011年文化创业后续推动措施中“文建会”通过补助县市政府推动文艺产业发展、补助文艺产业研发生产及行销推广以强化产业发展环境;“新闻局”则也采取了一些补助措施。2010年1月7日颁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2条规定,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就法人化及相关税籍登记、产品或服务之创作或研究发展、创业育成、健全经纪人制度、无形资产流通运用、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运用信息科技、培训专业人才及招揽国际人才、促进投资招商、事业互助合作、市场拓展、国际合作及交流、参与国内外竞赛、产业群聚、运用公有不动产、搜集产业及市场信息、推广倡导优良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智能财产权保护及运用、协助活化文化创意事业产品及服务以及其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事项给予适当之协助、奖励或补助;第14条规定:“为培养艺文消费习惯,并振兴文化创意产业,‘中央’主管机关得编列预算补助学生观赏艺文展演,并得发放艺文体验券”;第15条规定:“为发展本‘国’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应鼓励文化创意事业以优惠之价格提供原创产品或服务,其价差由‘中央’主管机关补助之”。(四)法律调控机制法律形塑新兴产业、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2002年7月15日,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颁布《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的文艺采购行为,以解决因公平竞争、委员会评选制度衍生的文艺采购负面问题;2003年11月5日颁行的《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规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发展计划提供贷款以促进产业升级。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营造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经营环境,积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建构具有丰富文化与创意内涵之产业结构及社会,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立法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际上,早在2002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起草工作即已开始,当时由台湾“经济部”牵头,“教育部”、“经建会”、“文建会”、“新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在起草过程中,组织了多次公众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于2008年完成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共计33条,并报送至台湾省“行政院”,“行政院”院会于2009年4月初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台湾省“行政院”审查后遂送请“立法院”审议。2010年1月7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终于在“立法院”第7届第4会期第17次会议上获“三读”通过。该法共分总则、协助及奖补助机制、租税优惠、附则四章,全文共计30条。另外,《“行政院”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办事细则》、《“行政院”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景美文化园区场地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创意产业也有所涉及。以此观之,台湾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律调控机制。三、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运作经验与启示(一)公私协力政府是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者,企业等经济组织则是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者。一项新兴产业过度依赖政府必然不能长久,而单由市场自由运作也可能“非正常死亡”,产业发展的关键在于政府与企业等经济组织的互动与协力合作。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能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政府与企业等经济组织建立了伙伴关系。台湾的行政部门积极地为文化创意产业培育人才、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租税优惠,设置文化创意园区和文化展演设施,筑巢引凤。通过各种产官学政的交流和互动,形成生产、营销、研发等不同网络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公私协力和政企互动,一方面能够使政府掌握可靠的产业发展信息,从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产业推动政策,另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经营文化创意产业的信心,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该产业,经济产值日益增加。例如,2008年,在台湾“文建会”的支持下,民间艺术经纪公司引进米勒、毕沙罗展,分别于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展出,引发热潮,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潜力,米勒展3个月展期内参观累计约67万人次,衍生商品连带热卖,创造上千万营业额。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积极营造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只有公私协力方能造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春天。(二)物质支持与精神支持并重台湾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持,在供给面上,提供充裕的人才、技术、资金、资讯、土地等因素供给或解决其供给障碍,在需求面上,利用公共采购或其他方法来创造需求市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必要的物质支持,而且还需要一定的精神激励,以营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工作亦是人生价值实现,它应当得到必要的肯定。这种肯定对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一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
本文标题: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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