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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对照表2011年9月20日(第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稿)(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带下划线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内容的依据、理由或者不同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法。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其目的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安全标准化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政策引导、发挥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这也是近年安全生产工作中总结出2来的。除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外,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十分重要,体现一岗双职,各负其职。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借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2、与第九条相衔接,明确政府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3、体现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定”规定3理由:1、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以便统一协调管理,目前也是这样做的,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做法。河南省、兰州市安全监局表示反对。2、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综合监管部门,体现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新增内容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二类,必须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据:新内容理由:1、目前统一规范为社会服务机构,不称作中介机构,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2、社会服务的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外,目前很多是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安全知识和防灾能力。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保险,减少生产经营单位抵御事故的风险。依据:2004年国发2号文理由:加大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学校、4保险机构的作用,是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适时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务院23号文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全设备、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政法规执行。依据:新增内容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行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新增内容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二类,必须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配备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技术决策和安全生产指挥权;(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5落实;(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新增内容理由: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自的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借鉴北京、重庆、河北等省(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修订对照表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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