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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婚姻的终止本章概览§1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2第二节协议离婚§3第三节判决(诉讼)离婚§4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婚姻的终止本节概览一、婚姻终止的含义二、离婚的含义三、离婚的特征四、离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五、离婚的分类六、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七、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①一个前提:②两个原因:③三个后果:一、婚姻终止的含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死亡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2、因宣告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法院因宣告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A自动恢复(原配偶未再婚)B恢复不能(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1.【行为】: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2.【制度】:规范自然人婚姻解除条件、程序、内容、后果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二、离婚的含义1.【特定性】专属性;前提合法2.【平等性】女方亦可3.【亲为性】代理限制;特殊例外4.【法定性】条件;程序5.【兼容性】后果三、离婚的特征植物人能否成为原告?《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植物人能否成为原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离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比较点离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前提合法非法瑕疵原因感情破裂违法胁迫请求权主体当事人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受胁迫一方效力溯及不溯及溯及溯及请求时效存续期间死亡后一年内1年(自由)适用程序司法;行政司法司法;行政单意离婚诉讼裁判五、离婚的分类诉外调解非诉离婚(行政离婚)(登记离婚)调解合意离婚(两愿离婚)(协议离婚)1.禁止离婚主义《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2.许可离婚主义(1)专权离婚主义(2)限制离婚主义(条件严格—重大过错或客观障碍)(3)自由离婚主义六、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离婚制度1.离婚主义:专权离婚2.离婚方式:(1)出妻(休妻)(2)和离(两愿)(3)义绝(古代刑事案件的附带性民事后果)(4)呈诉(古代诉讼离婚)(二)近代离婚制度(1930两愿+判决)(三)新中国离婚制度七、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A.不顺父母(不事舅姑)B.无子C.淫(绝对)D.妒忌E.恶疾(麻风)F.多言G.窃盗(小金库;娘家)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西周·大戴礼记》:A.有所取无所归B.与更三年丧C.前贫贱后富贵《唐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中国古代的“三不去”制度据《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家贫,为人好读书,他经常带书上山砍柴伐薪,然后挑着薪柴到市场上变卖,以此换钱度日。他一边挑着薪柴,一边在路上哼哼唧唧地唱歌,他的妻子为此感到羞耻,多次劝阻他而不听,于是坚决要求离去。和离朱买臣笑着说:“等到我五十岁时就会富贵,现今我已经四十多岁了,你跟着我过了那么多年的苦日子,待我富贵之后一定要好好地报答你啊!”妻子听了却愤怒不已地说:“像你这样的人,将来恐怕只会饿死在山沟里,又有什么富贵可言呢?”朱买臣再三劝导和挽留她也不听,只好让她离去。《敦煌·放妻书》:“结为夫妇,不悦数年”“猫鼠同案,安能得久”“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既以二心不同,难以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以及后代宋元明清诸代均有关于和离的规定。——评价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义绝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呈诉离婚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方式:(1)两愿离婚(2)判决离婚:过错主义我国近代离婚制度(1)1931、19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2)1950年婚姻法:调解主义下的限制离婚(3)1980年婚姻法:感情破裂(4)2001年婚姻法:感情破裂+判断标准新中国离婚制度“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31、1934中华苏维埃婚姻法《195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正如一方面规定结婚自由,同时又规定结婚条件和结婚登记一样;一方面规定离婚自由,同时又规定实现这种离婚自由的严肃郑重的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地依法处理离婚案件的问题,使离婚及其有关子女与财产和生活问题,都得到恰当解决的途径;并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现象。调解主义下的限制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转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先调解。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判断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2001年《婚姻法》感情破裂+判断标准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第二节协议离婚本节概览(6)一、协议离婚的含义二、……………特征三、……………类型四、……………意义五、行政协议离婚的程序六、诉讼协议离婚★第二节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含义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照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第二节协议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特征1.【前提】合法婚姻,内地登记2.【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性质】法律行为,要式4.【内容】完整性合法性5.【程序】行政机关第二节协议离婚三、类型1.行政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离婚合意(1)自发达成离婚合意(2)法院外调解达成离婚合意第二节协议离婚2.诉讼协议离婚单意离婚合意不完全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第二节协议离婚四、协议离婚的评价第二节协议离婚积极意义1.【个人自由】2.【权利保障】3.【婚姻质量】4.【节约资源】5.【社会稳定】消极作用1.轻率离婚2.虚假离婚贾宝玉和薛宝钗结婚后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二人想贷款再购入一套住房,但是考虑到二套房首付和贷款利率都高很多,于是二人想通过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房产归一方所有,然后另一方再按照一套房的政策购入住房,购房成功后二人复婚。2011年4月1日,二人登记离婚。2011年5月1日,贾宝玉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6月薛宝钗提出复婚,贾宝玉却不同意,说自己与林黛玉在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薛宝钗请求法院恢复与贾宝玉的婚姻关系。假离婚案例五、行政协议离婚的程序1.【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2.【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协议书3.【审查】形式审查;当场4.【发证】登记发证5.【效力】第二节协议离婚A与司法效力相同B人身问题不能起诉C财产子女问题可起诉D假离婚效力主体适格、协议内容适当但是错误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的,应通过诉讼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未发现定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六、诉讼协议离婚1.【强制性】前置程序2.【性质】司法行为3.【效力】与离婚判决效力相同第二节协议离婚第三节判决离婚本节概览(6)一、判决离婚的含义二、……………特征三、……………适用情形四、判决离婚与协议离婚比较五、审判程序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三节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一、判决离婚的含义【国家干预性】A.起诉与裁判的条件、标准B.审理程序C.裁决的权威性与强制力二、判决离婚的特征1.【单意】主观/客观(下落不明;失踪;)2.【合意不完全】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制】三、适用情形四、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比较项目登记离婚诉讼离婚请求主体夫妻双方共同一般是单方受理机关行政(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程序行政司法审查形式实质标准是否达成离婚合意感情是否破裂国家干预程度低高离婚诉讼起诉受理调解判决离婚程序两项特别保护性规定.法定条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准予离婚不准离婚五、审判程序管辖规则1.起诉(1)结婚证;事实婚的证据(2)管辖:①原则: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②例外: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住在境外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劳教;监禁;非文职军人;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等。民诉法22条和司法解释11、16条。(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1)非军人方——保护军人(2)男方——保护女方(3)再诉五、审判程序(1)非军人方①需经军人方同意②主体条件:现役军人(含文职)③目的意义(保护军婚,稳定军心)④立法模式:绝对——相对[1980]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2001]33条……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⑤例外:军人方提出;双方皆军人;合意离婚;重大过错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2)男方(保护女方)[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①意义(类比解雇限制、死刑限制等)②时间(二审发现,驳回请求,撤销原判)③例外:A.女方提出;B.协议离婚;C.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比如:1.危及人身;2.通奸生子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3)再诉限制判决不准离婚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的五、审判程序2.诉权限制3.程序(1)一般应到庭(特殊)(关于缺席判决)(2)普通程序,公开原则,申请不公开,公开宣判。(3)法院调解五、审判程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转去顾幼蕴要求离婚的信一件,请查明处理。如信中所述属实,一时又找不到夏德山的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可考虑以已满两年不通音讯为理由予以缺席判决。此意见供你们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19740509)现年25岁的新郎唐磊,于2005年初和女青年王晓娜相识。3月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10月10日举行婚礼时,唐磊却突然认为王晓娜并不适合自己,遂趁众人不注意之机,于当日上午离家出走,上演了一幕现代“逃婚记”,令新娘子王晓娜及其家人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无奈的王晓娜一气之下,将一纸离婚诉状递交到法院,坚决要求与唐磊离婚。男青年婚礼上毅然出走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因唐磊下落不明,法院发出开庭公告,通知唐磊于2006年3月6日上午9时应诉。开庭审理之日唐磊仍未出现,法院便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唐磊于举行婚礼的当日无故离家出走,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举动,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王晓娜因此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其离婚态度坚决,故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因唐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缺席判决准予原告王晓娜与被告唐磊离婚。注意
本文标题: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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