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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第一”是永恒不变的主题-----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一、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2007年7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努力做好工作,满足群众的需要。”温家宝总理强调:“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一项当前紧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二、质量违法案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繁荣,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诚信的问题、产品质量风险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人为获取暴利甚至突破了道德的底线。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4年上半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同时揭开了国内劣质奶粉的生产和销售罪恶.挽救了无数婴儿的生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头大,嘴小,浮肿,低烧。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罪魁祸首:-----竟是本应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奶粉。一度泛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由全国各地无良商人制造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残害婴儿七十余名地沟油---宾馆(饭店)下水道捞出肮脏的残油进行加工毒酒---工业酒精+白水总勾兑毒禽蛋---+“加丽素红”粉未等问题香肠---加“胭脂红色素”等毒豆芽---加保鲜粉、加粗剂等二、比阜阳大头娃娃还要严重的肾结石宝宝!这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后果十分严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猩猩(1岁零3个月的“七毛”)吃“三鹿”奶粉有症状温家宝总理谈“奶粉事件”:我十分痛心温家宝总理说: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只有把看得见的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以及背后引导他们并受他们影响的理念道德和责任两者加在一起才能构成经济和企业的DNA。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化工原料,按照国家规定,严禁用作食品添加物现已初步查明: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三鹿集团立即停产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对奶牛饲料、原料奶、乳品原料、奶料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不法分子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三鹿奶粉事件已逮捕6人刑事拘留田文华等22人17日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截至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6人,刑事拘留了包括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在内的22人。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其中1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这19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有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重庆毒豆芽案浙江、山东地沟油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1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2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3王金黄、块黄:腐皮4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5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6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7玫瑰红B:调味品8美术绿:茶叶9碱性嫩黄:豆制品10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11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12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13硫化钠:味精14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15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16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17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18溴酸钾:小麦粉19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制品20富马酸二甲酯:糕点21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22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23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24工业酒精:勾兑假酒25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26毛发水:酱油等27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28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29工业氯化镁:木耳30磷化铝:木耳31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32酸性橙Ⅱ: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33水玻璃:面制品34孔雀石绿:鱼类35乌洛托品:腐竹、米线等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检查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三、简要介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93年9月1至2000年9月1日)(一)产品质量存在的九个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重数量,轻质量;二是,许多企业内部管理滑坡,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三是,劣质产品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为不够;五是,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还相对不高,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一直徘徊在75%至89%之间,还有许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六是,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慢、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差;(某些行业)七是,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产品多是靠低价格进行竟争,而不是靠优质的产品参与竟争,竟争的后力不够;八是(优不胜劣不汰)优质的产品还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市场冷落;九是,(假冒伪劣有市场)伪劣产品在市场上还有一定的销路,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单单靠民事法律难以制止假冒伪劣行为。我国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质量差、物耗高、效益低,仍然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重要而突出的问题。比如,我国每年仅一次因产品合格率低就要损失2000亿元左右。全国每年废品损失占工业总产值的1.51%左右。这是十分惊人的。(二)制定《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生产者、销售者通过生产和销售行为获得的一定利润,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即权利和义务对等。2、生产者、销售者多为集体;消费者和用户都为个人;相比之下消费者和用户为弱者的地位,因此加强消费者和用户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3、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4、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依法处罚;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晋江假药案、山西假酒案、三鹿奶粉案等)(三)制定《产品质量法》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什么是产品质量?1994年《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国标:GB/T6583---1994产品质量定义:“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和总和。”《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满足需要的“五性”即: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四)对生产者、销售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2000年修正后增加的条款)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第一,对生产者的要求:(1)建立产品检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把关制度明确专职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等;(2)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3)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4)企业对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产品标准的出厂技术要求)进行第二,对销售者的要求:进货把关制度谁购进谁负责制度进货来源登记制度第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要求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一是,建立本企业生产各环节不同的质量要求;二是,订立出不同岗位的质量管理规范;三是,岗位质量规范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要有专人负责产品质量规范的落实。(五)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有:“四个保证”(1)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3)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个不得”(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5)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1)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不得销售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5)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3、产品质量严重质量问题:一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主要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三是,完全不符合使用性能。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给予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一是、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1)合同责任: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既假冒商标、专利、构成的侵权,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二是,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适用法律。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存在以下情况的民事责任及适用法律。一是,不具备使用性能的。二是,不符合标准的;三是,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质量状况的;根据本法四十条规定,应承担“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四是,默示担保(保证其产品的性能,符合法律要求)五是,明示担保(符合所明示的有关条件,如:标准、说明书、实物样品、质量规范)六是,属于生产者和供货者的原因,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和供货者追偿。七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伤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伤害的赔偿责任。5、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或者销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或者行政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6、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给用户或者销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所应受到刑事处罚。(1)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6条);2、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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