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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业务培训资本项目处2011年9月主要内容一、外债二、对外担保三、外保内贷、国内外汇贷款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外债定义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本币债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国际融资租赁;非居民外币存款;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外债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和外汇局是外债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外汇局负责短债指标的核定;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登记与统计监测;负责对外发布外债数据;对外债的流入、流出和汇兑进行管理。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第十八条规定,我国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96年版外汇管理条例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债外债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外债分类管理(针对机构)中、外资银行:总量控制;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中资机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计划指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规模控制。即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投资性公司、租赁公司除外。财政部:对外借款需国务院批准。中、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目前银行短债指标管理和统计口径:境外拆借、同业存款、联行往来;非居民存款: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帐户余额之和超过50万美元以上境外个人存款;(90天)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贸易项下海外代付(不含人民币);所有非贸易项下的海外代付。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原则逐年进行核定。总局直接核定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分局核定部分: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中资机构。分局在总局核定的地区指标总额内分配。余额管理。每个工作日不突破指标。指标核定原则。1、中资银行参照其国际结算量和流动性管理需要。2、外资银行上年借用情况、总行授信及流动性,3、参考各银行上年指标使用情况、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同行业水平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初次核定指标最高不超过其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2倍。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与外债统计指定或设立专门的外债管理部门并报外汇局备案。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对相应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为适应短期外债管理口径的变化,应区分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的期限(90天以内,90天--1年,1年以上);区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个人外汇账户。银行外债数据主要报表:金融机构远期信用证余额月报表;金融机构50万美元以上非居民存款月报表;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报送方式。总行报送中资银行纸质报表,前三个工作日。外资银行通过(银行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核定原则国家鼓励行业,有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情况:三年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内部控制: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净总资产比例;15%,30%。外汇债务和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原则逐年进行核定。中资机构。分局在总局核定的地区指标总额内分配给辖内。余额管理。每个工作日不突破指标。仅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不得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贷款以及金融投机业务。不得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投注差管理,与资本金到位比例挂钩;登记制度;专户管理;支付结汇制;还本付息核准制。外债登记—外企借用外债注意事项注册资本应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投注差”内借款(投资性公司、租赁公司除外);对外借款以内原则上不得高于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及时登记,外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及时提款,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不提款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外债展期和变更参照外债登记办法执行。帐户管理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出入实行专户管理。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外债专用帐户开立、变更均应经外汇局批准。贷款专户收入只能为已登记的外债签约额,支出为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支出。还贷专户的收支均需外汇局逐笔核准。开立专户需要由债务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提款登记应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包括银行报文、存入凭条)债务登记凭证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须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设备入境的,应提供报关单;不入境的,应提供相应的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国内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的,应提供相应合同、付款凭证。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可以结汇的:(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2)境内机构通过财政部转贷获得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所有结汇均须外汇局核准。不能结汇的:(1)境内金融机构的外债(只能用于外汇资产业务);(2)中资企业的直接对外借款(商业性)。另外,所有的国内外汇贷款收入均不得结汇。(无论债权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无论贷款资金来源于债权人的外债或境内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已提款登记的金额以内。最近5个工作日内的对帐单。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的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即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要与借款用途一致,不能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还本付息审核管理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之和,没有办过登记手续的外债,外汇局不予核准。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或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偿还的本金已作提款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贷款合同必须有提前偿还条款。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外债转资本金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企资本金)需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须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外汇局核减企业的外债数据。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处理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或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对外借款2、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3、外债资金未经批准私自结汇、私自还本付息4、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5、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6、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其他行为的。银行办理外债项下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外债项下资金入账应审查资金来源,并出具入账凭证,不得在入账凭证上加盖“专供出口收汇核销”章。债务人可以将外债资金在同一帐户上转为定期存款。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质押外汇的资金只能是资本金、出口收汇)经批准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外债、外汇贷款的保值业务。为债务人办理完外债项下相关业务后,应将核准件第四联加盖业务章并及时返还签发地外汇局人民币外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10】13号)。纳入外债管理。人民币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但资金来源必须为非居民。办理外债登记、提款登记。还本付息核准,统计申报。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概念: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对外担保的当事人:担保人、被担保人、收益人。对外担保的管理范围:被担保人或收益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对外担保方式(三种):对外保证、对外质押、对外抵押。对外担保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号)对外担保分类融资性对外担保: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管理方式分类管理:余额管理、逐笔核准。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管理指标申请: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每年4月15日之前;分局初审汇总后报总局。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申请材料:报告、申请表、财务报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及本年度计划等。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限制。担保项下资金(境外)不得以投资或外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对象: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担保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对外担保审批、登记及资金使用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超出条件的由分局上报总局。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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