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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沪发改调(2006)047号上海市发改委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有关规定,为明确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一、(办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二、(备案对象)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按《办法》的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对2006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条件的,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三、(申报材料)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四、(办理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五、(监督管理)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检查。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六、(受理时间)每周二、三、四(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七、(受理地点)办公地点: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2室邮编:200003联系电话:23112816、23112819电子信箱:daisy@shdrc.gov.cn八、(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附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公司章程(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以非法人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合同);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3、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4、高管人员(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经验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明)。XX创业投资公司(公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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