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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房地产项目子公司的优缺点分析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某地公布当地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有很多家,但是实际上真正活跃在市场上,正在建房子卖房子的公司却没有几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里面的大部分房地产公司都是开发商为开发某个项目而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房子卖得差不多了,项目公司的人员就都如鸟兽散了,只剩下一个空壳躺在工商局的登记册上睡大觉。一、成立项目公司的对开发商的好处1、规避资金风险。通过建立项目公司,将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可以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中。由于项目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如果因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项目公司可以依法宣布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到其他项目或者整个公司,从而得以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2、规避资质风险。设立项目公司还可以有效地隔离与母公司的资质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并且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因此,如果直接以母公司的名义开发项目,一旦其中一个项目开发经营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影响到母公司的资质等级。但是如果成立项目公司来开发房地产项目则可以规避这个风险。3、便于吸收投资者或转让土地。通过建立项目公司,便于吸收其他投资者。在股权式的经营中,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加入项目,不必重新划分项目资产,只要项目公司发行新股票或转让原有项目公司股份即可实现。同样,要转让土地或项目时,只要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即可,规避了土地的招拍挂程序。二、项目公司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利影响1、商品房质量追索问题。商品房使用年限为70年,但是项目公司却往往只有3-5的寿命。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更一次名的开发模式,带来了商品房的质量隐患。一旦商品房出现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想要维权,却找不到责任主体,最后只能是政府出面解决问题。2、追缴税款问题。一旦已解散的项目公司被发现纳税欠款,税务追缴工作便显得异常困难。3、不利于房地产公司“责任企业”品牌的打造。房地产企业在公众心目中评价过低,忽视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与项目公司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标题:成立房地产项目子公司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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