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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学院和教师:为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现面向全校征集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至tianzk@bjfu.edu.cn。征集截至时间:2010年12月15日。科技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具体职能由学校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执行(隶属科技处)。任何个人或学院、系、所以北京林业大学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经营公司是受托代表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或合作开发的实体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学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一)在学校主管部门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二)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三)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员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签署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学院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成果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视情况可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第九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经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自主投资或联合开发实施转化的,经授权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制定转化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资产经营公司、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共同参与与成果受让方的谈判,制定转化方案,拟定转化合同。(二)学校委托并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合同经资产经营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三)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资产经营公司、相关院系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四)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资产经营公司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二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十四条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利益。第十五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70%(40%作为完成人奖励,30%作为完成人的后续科研),学校占20%,所在单位占10%。(二)经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40%,学校享有40%,所在单位享有20%。(三)经由资产经营公司自主经营或联合开发的科技成果,资产经营公司享有所得收益的70%,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各享有10%。第十六条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总收益中扣除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所得部分后的余额)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转入学校事业发展基金,资产公司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转入企业孵化发展基金。第十七条成果转化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第四章政策措施第十八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课题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挂钩。第十九条对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奖励股份给个人。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二条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科技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第二十三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第二十五条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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