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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第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2.完成正式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3.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4.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用户验收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完成单位和人员名称排序异议。第九条根据研究项目的内容特点,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以选择以下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2.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主要适合于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等不需要到现场考察、不需要实物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七人组成函审专家小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主要适用于需要进行现场观察、需要实物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4.会议评审: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或者主持评审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及答辩、讨论、测试等方法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5.函审评审:根据软科学成果的特点,采用通信的方式,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1.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属我校独立完成或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通过科研处申请办理。根据项目的计划来源情况由科研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组织鉴定单位。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参与单位应将全套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备案;2.科研处负责对鉴定(评审)申请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评审)条件者,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3.收到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文件批复后,通知鉴定(评审)申请人,协调组织,确保申请人按时进行鉴定(评审);4.鉴定(评审)完成后,科研处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上报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验收报告》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生效;5.鉴定(评审)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负责人负责。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2.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3.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负责人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第三章成果报送和登记第十四条学校独立完成或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不存在成果权属、名次排列等方面争议、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科研处负责向相应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多人合作的成果只作一次登记。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将全套成果登记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备案。第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第十六条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审报告的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科研处将登记结果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并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第十七条在报送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整理,送档案室归档。第四章成果交流、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科技人员和各级领导都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做出贡献,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信息报告报科研处,加强成果信息交流,以促进成果推广应用;2.对于有普遍应用意义、效果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进行交流、推广。3.抓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实施和开发。第十九条凡属于我校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成果完成者与学校进行收益四六分成。第五章成果奖励申报第二十条已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成果奖励类别主要分为:1.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2.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成果;3.技术发明奖: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4.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授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突出贡献的成果;5.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教学成果。第二十三条申报程序1.项目负责人按照所申报奖项的具体要求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系(部)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3.我校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我校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及个人奖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4.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二十四条成果的权属: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规定,凡学校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五条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学校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再另行给予奖励(参见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相关文件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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