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2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深圳主要内容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二、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告格式等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则依据(续)框架体系:第一层次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行政法规部门(间)规章自律性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独立董事条例》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性深交所《2010年度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有关统计结果纪律处分对象2008年2009年2010年上市公司及董监高333934上市公司股东11620实际控制人313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210中介机构及其人员425按照处分对象划分的纪律处分次数分布表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性(续)•2010年度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是受纪律处分最多的主体,达到34起,占总数的54.8%;其次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二者合计23起,占总数的37.1%。•最近三年的情况显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持续作为违规次数最多的主体,但占违规总数比重有下降趋势;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全流通后由于市场环境、条件和政策变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现象显著增多,自律监管对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层面的关注程度亦相应增加。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董监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和区分特定主体的特别行为规范•从任职、离职到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受信义务•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因本次培训设有专门课程《股份买卖与内幕交易防控》,本课程不予重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及配合义务的履行•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承诺及其履行的监管要求•内幕交易防控等问题不予重复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总体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总体要求(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总体要求(续)•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现违规行为或者重大情况变化的,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敦促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总体要求(续)•及时阅读并核查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确需发生的应声明为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恪尽职守•审计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2、任职与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任职与离职(续)•董事会构成的要求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本所对独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向公司发送关注函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对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5年5月20日)任职与离职(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任职与离职(续)•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但以下情形除外:◇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出现董监事辞职导致两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任职与离职(续)•在辞职报告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3、董事行为规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行为规范(续)董事未勤勉尽责违规案例:◇XX公司一名董事连续六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主动联系公司说明原因。同时,该董事未按要求对公司2005年报内容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深交所对该董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XX公司一名独立董事连续六次缺席董事会会议,同时公司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深交所对该独立董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董事行为规范(续)•董事审议相关议案时应重点关注:◇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再融资◇对外担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董事应对重大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董事行为规范(续)•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定•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上市公司的报道,必要时向本所报告•监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董事行为规范(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法违规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4、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一言堂”危险!5、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审议事项时如存在利益冲突,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任职期间如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辞职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包括的内容•应对公司违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本所报告•每年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出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可对外公开发表声明•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6、监事行为规范•监事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7、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二、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总体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时报告和公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总体要求(续)•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善意使用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续)•以承诺方式落实“占
本文标题:2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589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