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论行政权腐败的法律制约
论行政权腐败的法律制约2011-8-1713:36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而行政权力由于其自身具有缺乏监督、缺乏制约等局限性特征,使得行政权力极易被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行政权腐败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个人化和行政权力的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行政权力的实际运用者,容易受自身某种利益的驱使而滥用手中的权利,为已所用,这不但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还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及法律尊严的维护,更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行政权主体私欲的膨胀以及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和制约,再加之行政权力本身具有被腐败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我国行政权腐败的主要原因。对行政权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行研究,对行政权腐败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权腐败法律制约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完善。在我国具体国情与国外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分析,最终得出寻求行政权制约的最有效、最权威、最持久的途径是行政权的法律制约。关键词:腐败行政权腐败法律制约前言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在我国也不例外。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党和政府、各界学者以及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腐败作为一种外部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现象,它的背后总是权力的腐败,离不开权力的运作,总是同一定的公共权力密切相关。现实社会中所出现的权力腐败多集中在行政权的腐败,而在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与普通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由于行政权自身所具有的缺乏监督、缺乏制约等局限性,使得行政权力极易被滥用,形成腐败,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党和政府积极进行制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界学者也从道德、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对权力的腐败进行了理论分析,世界各国也相应出台了有许多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对以上各方的研究证明,我认为寻求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是最有效、最权威、最持久的模式。对行政权的法律制约可以起到对行政权腐败预防和打击的双重作用,也可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彻底肃清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所残留下来“人治”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社会。一、行政权腐败的概念、形式及危害(一)行政腐败的概念腐败一词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是指制度、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这个含义我认为太过笼统,而且也太模糊,并未抓住腐败的本质含义。虽然社会各界都在对腐败进行各方面的研究,所形成的腐败的含义也各不相同,但我认为腐败的本质含义就是利用公共权力满足个体私欲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行政权腐败即是指利用行政权力满足行政权力主体私欲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表明行政权的腐败离不开行政权的运作,行政权腐败总是同行政权力密切相关。(二)行政权腐败的形式行政权腐败的外在表现形式,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权力的滥用;二是行政权力的个人化;三是行政权力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的主体正是主要依靠这三种形式,利用他们手中的行政权力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从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制约,造成社会的不安定。行政权力的滥用是指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必须以其相应的责任为基本保证,责任为行政权力设定了一种合同的界限,使行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实施的一种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一旦这种界限被突破之后,没有责任的行政权力就是一种被滥用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权力的腐败。拥有行政权力的人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必然形成行政权力的腐败。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来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可见,权力的滥用形成腐败是从古到今不变的规律。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可以把国家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两种。在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国王可以随意制定、修改法律,人民群众丝毫无人权可言。在我国古代也是如此,所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腐败盛行。在现今的社会中,行政权的滥用也依然是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形式。在行政权力的诸要素中,行政主体是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抽象权力的实际载体,决定着权力的具体掌握和运用,而权力行使的实际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虽然国家有着合理、恰当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规定了严格的权力使用程序和方法,但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个人实际运用权力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法不懂法或自身受某种利益驱使因而滥用手中的权力,使之为已服务,为已所用。再者由于国家公务员实际上具有三重法律身份,即普通公民、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代表,上述三重法律身份各有不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是在分别针对不同对应主体时才具有的。行政机关代表这一身份使他们实际上掌握运用着行政权力,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代表的身份行使行政权力,而这种身份与拥有的行政权力又可以服务于他的其它法律身份,可以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多种身份,使之既能运用行政权力,又能运用权力隐形于服务于自己的私利,公务人员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与行政权力结合,但他们同时又不能完全解脱另外几种具有个人或群体利益的身份,这就可能形成一种危险的结果:利用前一种身份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为后几种身份服务,使自己成为“一方霸主”,可以在自己的“小天地”里呼风唤雨,为所欲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而言的,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4]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5]综上所述,它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行政权力腐败,经常被行政权力的主体披上“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腐败的实质。这种行政权力的腐败较之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权力的个人化具有潜在性等特点。行政权力主体在面对外界的诱惑,而做出不作为的决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通常能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找到“合法正当”的理由,使得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找到一种可以暗地腐败的途径。行政权力主体这种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也是行政权力腐败的又一重要的表现形式。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个人化和行政权力的不作为三种行政权腐败的外在表现形式各自独立存在,又是相互交叉的。在发生行政权腐败时,三者往往是同时并存相互渗透的。总而言之,只有从根本上找到制约行政权腐败的三种形式的途径,才能彻底清除行政权的腐败。(三)行政权腐败对法制社会的危害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行政权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连,它存在于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力能否廉洁的行使,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对行政腐败的原因及危害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分析有着十分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1、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如不通过建立健全制约行政腐败的法律制度,将会使行政权力主体无法依法行政,最终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通过法律所具有威慑力,可以限制行政权力主体私欲的膨胀,从而减少行政权力腐败的可能性。这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会公正执法,杜绝权钱交易,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使行政权力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可以使他们认识到权力属于人民,要时时刻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从一切活动都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最终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2、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权若不能依法公正的行使,将直接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权腐败严重,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必然会引起公民的不满。从而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引起社会的动荡,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导致国家政权的不稳定。只有制定制约行政权腐败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腐败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利益得到保护,公民才会安居乐业,整个社会秩序才会有稳定的保障。3、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权力运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各种权力,各个部门以及每个公民、个人。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进入一个廉洁的良性轨道,将腐败降到最低点,对整个社会都将起到一定的榜样作用。对于腐败分子的法律严惩,也将会给整个社会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得从上到下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没有人敢于腐败,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4、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行政权的腐败,但行政权腐败现象仍屡禁不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现象。这说明许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效力与尊严,对法律视而不见。我认为造成这一情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够完善,对行政腐败分子的打击还不够严厉,使得他们在满足个人私欲获得巨大利益与法律惩处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权衡之后,甘于铤而走险,违反法律。所以我们必须对行政权腐败现象作深入全面的分析,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使那些拥有行政权力的腐败分子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5、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我国行政权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和不足,这使得有些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滥用手中的权力达到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而且,由于我国法律的漏洞使这些蛀虫逃脱法律的制裁,给国家、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失,也将带来深远的危害。通过对行政权腐败现象的深入研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必然会减少我国法律中的漏洞,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综上所述,通过对行政权腐败的法制制约问题的研究,可以从法治层面上制约我国腐败现象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国家政权,并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二、行政权腐败的原因分析腐败是与权力密不可分的,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腐败。而在我国众多“权力”中,行政权的腐败尤为突出,非但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官员的头衔越来越大,腐败行为也比比皆是。为了找到解决我国行政权腐败的最佳切入点,我们有必要对其形成原因作全面深入的分析。(一)行政权腐败的文化、传统原因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王统治,有着两千多年人治的历史。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权力腐败正是生长于中国历史悠久的宗法族制和人情大国的深厚土壤,亲情重于理法是其根本的价值定位,以情谋私是其主要功利目的,血缘、乡缘、学缘、业缘四个圈子是其畅行其道的基本依托,人情开道,旁门左道是其基本运作模式。而当今行政权力的腐败与古代权力腐败一脉相承。中国社会的血缘亲情关系较之西方社会要牢固得多,这是由于中国有悠久的宗法族制历史。在一个家族中,人们看重的是与掌权者血缘关系的远近,意味着自己是否有所依靠。随着社会的发展,走出家门成为必然,这时血缘关系的依靠已远远不够,人们开始寻求新的依靠,即老乡关系,也可称为“乡缘”。所谓的“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并不是一种思念,而是一种依靠。人们为了寻求这种依靠,
本文标题:论行政权腐败的法律制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599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