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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供说明本教材为下列人员提供培训n工厂质量负责人n与产品认证有关的人员(法规要求/能力的提升/企业自我保护)教程内容第一章认证基础知识第二章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机构要求第三章质量负责人的职责理解与实施第四章工厂检查对质量负责人的要求第一章认证基础知识“认证”定义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认证的起源与发展n起源于19世纪末。蒸汽机的应用和电的商业化所引起的锅炉爆炸、电器火灾、触电伤亡等事故频频发生。政府、议会等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开始制定法律或技术法规,规定某些工业品必须通过符合行业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程序的确认才能成为市场接受的活动n20世纪30年代~50年代,普及到工业发达国家(VDE、BSI、UL标志)n60年代起前苏联和东欧国家,7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开始实行认证制度n80年代,中国实行认证制度(CCEE、CCIB标志)产品认证的益处n政府:贯彻标准的措施,使制造商由自发执行标准到自觉接受认证标准n制造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问题,增强竞争力n消费者:放心购买,利益有保障n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认证的类别和属性认证分为:n体系认证n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QC标志认证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关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认证目的证明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证明特定产品特性符合特定的要求认证对象企业的管理体系特定规格型号的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能用在产品上认证标志应用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上认证依据认证标准是统一的不同种类产品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准认证性质自愿性、强制性(特殊行业、特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n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共2批目录104种产品n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或CCEE认证),共3批目录108种产品n两种制度(CCEE和CCIB)合二为一(CCC)n“四个统一”: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n对外:客观上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n对内:主观上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统一各种质量评价制度,在中国境内逐步实现一证走遍全国)建立统一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制度的意义产品认证模式认证模式型式试验质量体系评定获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工厂抽样检验质量体系复查1●2●●3●●4●●●5●●●●●6●●7批量检验8100%检验第五种认证模式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产品抽样检验)n特别适合于批量化生产的有形产品,促使企业在受控条件下持续稳定地生产,顾客买到不合格产品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nISO、IEC向各国推荐的,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典型的产品认证模式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QC标志认证采用的主要认证模式产品认证的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n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规章依据n《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n《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式样、使用要求、制作申请与发放、监督管理n《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n《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n《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n《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n《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n《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nCCC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9号公告)n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08』56号文产品认证的依据3、技术依据n国际标准n国家标准n区域标准或团体标准n行业标准nCQC认可的其他标准产品认证的依据4、合同依据n双边或多边合同产品认证的依据标准的分类n标准的性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n标准的发布机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n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n已有国家、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标,在企业内适用中国认证认可职能划分1、监督管理机构n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n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n地方质检行政部门2、认可实施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3、认证实施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的认证标志发放机构产品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其他认证标志nCQC在国内外共设有45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周到、高质量的服务。nCQC在国内共设立了12个分中心,在国外设立了1个分中心,专业从事产品认证工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nCQC总部设在北京n共有16个部门n12个产品认证分中心n拥有6300多名认证工程师n35个管理体系评审中心n180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CQC是IECEE-CB体系中国惟一的国家认证机构(NCB)和IQNet的正式成员。CQC与国外诸多知名认证机构间的国际互认业务,以及广泛的国际交流和良好的国际形象,都能使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CQC开展的业务n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QS9000、TL9000、HACCP、TS16949、ISO14064、能源管理体系n产品认证(CCC认证、CQC标志认证)n节能节水产品认证n培训业务n其他(CB认证、PSE、CE、二方审核、工业服务、光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nCQC南京分中心于2002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nCQC南京分中心主要承担了江苏地区的产品认证受理、工厂检查工作、培训工作及配合江苏地区地方质检机构开展“3C认证”执法工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简介第二章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机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解读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n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n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n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n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监督检查形式:抽样/买样+检查/检验常见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n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n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产品*国抽、省抽、地抽(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验)产品质量法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n各级工商局抽检:委托检测机构,本/异地抽查、检验[无检测试验室,一般委托各地质检所或社会试验室(如国家或省中心、试验室)]产品质量法解读☆认监委:CCC专项抽查(委托CCC指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或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查员或认证机构人员)送CCC指定试验室,以上两种监督只针对认证产品产品质量法解读n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解读n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质量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n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n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解读如何界定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国法认函[2005]180号n对于目录内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并且有根据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行为,属于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n但对于主产品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系列产品未及时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申请认证扩展而标注CCC标志的情况,不属于伪造、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n2009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n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n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n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n与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n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n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n与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n制定和发布实施规则,确定适用的认证模式n指导处理有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n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n指定认证、检测、检查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n公布获证产品及其企业名录n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n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n受理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n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地方质检行政部门n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Ø未获得3C认证、未加施3C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3C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Ø严禁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进入本辖区n对3C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Ø对违反3C认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予以处理Ø将发现的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报CNCAØ涉及经济处罚的由省级质检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认证实施机构n在CNCA指定的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n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n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n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n依法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n对派出机构和签约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监督n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检查机构、检测机构n在CNCA指定的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检查、检测工作n与指定认证机构签署执行检查、检测工作的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负责n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CCC标志发放机构n发放和管理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CCC”标志n受CNCA的委托,核准和管理特殊式样的“CCC”标志以及认证证书持有者自行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的设计方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解读
本文标题:质量负责人[兼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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