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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火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拉乌素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工程消防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网络。2、石拉乌素煤矿工程部为矿井消防设施的组织实施部门,矿井技术负责人为消防设施建设主要负责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3、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设计。4、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5、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筹建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6、需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消防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二、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3、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4、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5、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6、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7、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8、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9、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10、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二)防火检查1、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2)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3、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4、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三)火灾隐患整改1、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2、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2、各部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3、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五)消防档案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7)火灾情况记录;(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六)奖惩1、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2、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3、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具体地点的消防管理(一)工地消防制度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为工程部,部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2、各施工单位应建立业余消防队,业余消防队在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领导下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教育技能培训。3、加强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4、各施工单位现场必要的地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5、施工现场实行分区划分,责任到人,并挂牌明示,严格划分禁火区域,张贴相应的消防标识。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搭建及其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7、消防通道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挤占、堵塞、堆放杂物。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取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9、机电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消防检查,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发现的隐患监督整改。(二)办公室消防制度1、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消防第一责任人。2、在办公室严禁吸烟,不得随意扔烟头和火柴梗。3、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4、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5、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焚烧垃圾。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一次罚款5元。罚款由办公室统一征缴。(三)食堂消防制度1、食堂负责人(现为大厨)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管理责任,机电部负监督责任。2、食堂重要部位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并按“安全责任人”标志牌分工负责。应配备消防器材的地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3、厨房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煤炉等有火种的设备,要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气瓶要和炉灶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4、所有电器设备,应做到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保险器应装设在安全位置,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后,炉灶必须熄灭,必须切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并关窗、锁门。5、对库房、液化气房等重要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6、厨房所用的油料存储应远离炉灶和电器设备。7、食堂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8、食堂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机电部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四)宿舍消防制度1、严禁任何人员躺在床上吸烟。2、严禁任何人员在宿舍生火做饭,严禁利用电炉烧水和取暖。3、宿舍应做到人走灯灭,空调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4、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垃圾。5、宿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宿舍应做到人走关窗、锁门。7、宿舍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机电部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个人和宿舍进行处罚。(五)矿井地面防火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距离不得小于50m。且矸石山与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口房内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和休息间。3、主、副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等,如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⑴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2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⑷电焊、气焊和灯焊接等工作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⑷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该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4、井口房附近库房、机房等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及消防沙箱等消防器材。5、在副井距井口20m处安装CO、烟雾传感器,实时监测矿井进风流中CO浓度和烟雾情况,防止地面发生火灾或其它烟雾中的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当CO、烟雾传感器显示数据异常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通风队及公司调度室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组织撤人。6、地面高位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并有直通木材场、煤场等主要场所的供水管路。7、在副井井口安装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进行维修。(六)井下防火措施1、加强井口验身工作,杜绝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戴化纤衣物入井。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存放油桶地点必须配备2台以上灭火器。3、机电部负责检查井下设备的安全防爆性能。各区队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否则严禁入井。4、各区队跟班电工,每班要对本区队范围内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失爆及有关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5、井下所有使用的电气设备保护功能必须齐全
本文标题:矿井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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