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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目录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二、应税范围三、税率与征收率四、增值税计算五、增值税优惠政策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七、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八、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模式营改增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纳税人1.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营改增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纳税人2.分类。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纳税人纳税人分类标准如下图:纳税人类型超标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营改增纳税人500万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以此为主业的)纳税人50万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或以此为主业的)纳税人80万(一)纳税人3.主要区别(1)计税方法不同。(2)开票、抵扣不同(重点)。一般纳税人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向购买方开具,开具发票税率为增值税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如果购买方索取,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且只能代开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举例说明:公司聘请境外广告公司为新产品设计广告发生的广告设计费支出。)(一)具体范围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一)具体范围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具体范围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一)具体范围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一)具体范围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二)保险公司应税行为根据前期对保险业调研了解的情况,保险公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承保业务。主要指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服务”应税范围内的“保险服务”。2.贷款业务。主要指贷款利息收入。属于提供“金融服务”应税范围内的“贷款服务”。如提供保户质押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公司买入的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利息收入等。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主要指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属于“金融服务”应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如公司对取得的保费资金进行运用,买卖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取得的价差收入。(二)保险公司应税行为4.提取的帐户管理费。主要指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向保户收取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及手续费等,这些相当于代客理财收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收入均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应税范围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5.代理业务。主要指代理集团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等相关事项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应税范围内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如公司发生代办、代管、代勘查、交叉销售、代收车船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6.不动产租赁业务。主要指公司发生不动产租赁或转租业务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应税范围内的“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二)保险公司应税行为7、销售不动产。主要指转让公司房产等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范围。8、出售无形资产业务。主要指公司有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税范围。9、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主要指处置除不动产外的其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车辆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三)视同销售情形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视同销售情形2.保险公司发生视同销售情形:公司发生的下列业务应视同销售货物或服务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1)赠送礼品行为(包括实物和服务);(2)产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3)发生的除公益性捐赠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的无偿赠送的保险产品;(4)以实物、服务方式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一)税率与征收率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二)保险公司发生的业务适用税率与征收率承保业务、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提取的帐户管理费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业务适用税率为11%;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1%;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若有销售货物情形如处置办公废品、低值易耗品、处置营改增后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税。处置营改增前购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一)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二)一般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一般计税方法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二)一般计税方法d.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一般计税方法(2)保险公司可以凭票抵扣的内容:a、赔付支出中的直接赔款部分不能抵扣。因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付不征税,所以无法取得专票。b、发生的理赔费用可以凭票抵扣。如公司理赔勘查车辆的修理费、车辆消耗的燃油、过路过桥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等。c、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佣金可以凭票抵扣。其中支付给代理机构的手续费凭机构开具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支付给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佣金凭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二)一般计税方法(2)保险公司可以凭票抵扣的内容:d、发生的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支出项目。如办公用品、办公桌椅、电脑、空调等,发生的水、电、房租支出、广告宣传支出等。e、取得的资产。如车辆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对于取得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见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二)一般计税方法(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一般计税方法(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本文标题: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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