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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乌拉圭埃斯特角,2010年11月15-20日临时议程项目5.2FCTC/COP/4/62010年8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实施准则草案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2006年2月6-17日,瑞士日内瓦)上决定1建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实施准则。该工作小组应向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提交准则草案或进展报告。2.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二届会议(2007年6月30日至7月6日,泰国曼谷)上审查了工作小组的进展报告。该报告概述了直至当时所完成工作,包括工作小组各次会议的详细情况,并建议了一个未来工作纲要。缔约方会议要求工作小组按建议继续其工作并向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提交进展报告2。缔约方会议还要求工作小组扩展其任务范围,纳入制品特点,例如设计特点,只要其影响公约的目标。3.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17-22日,南非德班)上收到工作小组提交的进展报告3,其中总结了进展,建议了未来工作内容,并就相关议题向缔约方会议提出了建议。截至当时,工作小组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烟草制品管制规划资助原则、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以及对制品特点,包括设计特点,拟定准则的调查。缔约方会议决定4授权工作小组:1见FCTC/COP1(15)号决定。2见FCTC/COP2(14)号决定。3文件FCTC/COP/3/6。4见FCTC/COP3(9)号决定。FCTC/COP/4/62•继续其工作,按部就班拟定准则,并向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提交第一套准则草案;•继续监测其以往进展报告中所载明的领域,其中包括依赖性倾向和毒理学;•继续研究建立全球数据存储库的挑战和可能方式。4.工作小组的主要促进者和伙伴出席了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2009年10月20-22日,约旦安曼)。此外,与会者还包括民间社会、公约秘书处以及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的代表。在此次会议上,工作小组讨论并修订了主要促进者建议的准则草案。随后,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拟定,以便根据FCTC/COP3(9)号决定提交给公约缔约方征询意见。5.根据FCTC/COP3(9)号决定制定的时间表,至少要在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之前六个月使各缔约方获得准则草案以发表意见。按照这一要求,2010年5月向各缔约方提交了准则草案。之后在收到的意见基础上,工作小组的主要促进者修订了准则草案。由此产生的准则草案见附件。制定准则过程中的考虑6.由于公约第9和第10条涉及“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方面一些紧密相关的问题,因此工作组决定采取的办法是制定一套将两项条款都涵盖在内的准则。7.据工作小组在其进展报告中解释,由于烟草制品的管制和披露问题十分复杂,而且国家一级在实施相关措施方面经验有限,所以不得不召开若干次工作小组会议,开展了大量讨论和工作来制定准则。8.工作小组的任务首先是要考虑卷烟,之后要考虑其他烟草制品。各缔约方,如愿意,可将针对卷烟的建议适用于其他烟草制品。9.本准则的另一个特征是,按缔约方会议要求1,按部就班制定,使工作小组能够在完成整套准则之前先提出部分准则。因此,在目前的准则草案中有些章节被标明“有意使本节空白”,以表示尚未制定准则的领域,将其纳入是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准则的整体结构。1见FCTC/COP3(9)号决定。FCTC/COP/4/6310.至于第10条,应当指出,准则草案目前只处理该条的第一句话,即向政府当局披露。工作小组尚无机会充分探讨其他披露问题。11.请各缔约方注意,本准则草案包括一项关于披露市场数据,即销售信息的建议。虽然这显然不属于第10条的范畴,但工作小组认为这对缔约方是有益的指导,因为这可以使它们更好地了解其各自国家或领土内的烟草制品市场。未来工作建议12.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三届会议上要求1公约秘书处请世卫组织无烟草行动,除其他外,尤其要向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确认向公众通报的最佳做法;以及在五年内对工作小组第二份进展报告确定为重点,用于检测和测量卷烟成分及释放物的分析化学方法进行验证2。如果缔约方会议授权工作小组继续运作,将逐步利用上述信息来完成准则制定工作。13.工作小组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询问是否将“成分和释放物”理解为包括烟草制品本身的特点。缔约方会议决定3工作小组可以将制品特点,如设计特点纳入其工作,只要其影响公约的目标。如果授权工作小组继续开展工作,则该小组建议审查对卷烟点燃倾向的管制。由于工作小组不能肯定以往的决定是否适用于作为一种制品特点的“点燃倾向”,所以请缔约方会表明其是否同意在准则中涉及这样一种制品特点。14.工作小组中的缔约方以及其他缔约方建议扩展工作小组的工作范围,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亦称“电子烟”)涵盖在内。由于这些系统不含有烟草,要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第1条中所明确的“烟草制品”定义,存在一定难度。请缔约方会议表明其是否同意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视为“烟草制品”,并将其列入工作小组今后的工作范围。还请缔约方会议说明这项未来工作所应处理的问题。缔约方会议的行动15.请缔约方会议注意本报告,审议和考虑通过本准则。1见FCTC/COP3(9)号决定。2见文件FCTC/COP/4/INF.Doc./2。3见FCTC/COP2(14)号决定。FCTC/COP/4/65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实施准则草案(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1.目的、目标和术语的使用1.1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协助各缔约方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9和第10条规定的义务。根据现有最佳科学证据和各缔约方的经验,本准则建议了措施以便通过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管制以及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协助各缔约方加强其烟草控制政策。同时也鼓励各缔约方实施本准则规定以外的任何必要措施1。第9条处理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检测和测量及其管制问题,第10条则处理向政府当局和公众披露有关这些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问题。由于这两条之间关系密切,因此将其各自实施方面的指导合并为一套准则。1.2目标1.2.1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管制本准则的目标之一是支持各缔约方建立有效的烟草制品管制。烟草制品管制可能减少烟草制品的吸引力,削弱其致瘾性(或依赖倾向),或降低其总体毒性,由此促进减少烟草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1.2.1.1吸引力为鼓励使用,一般会把烟草制品做得很吸引人。从公共卫生角度说,没有理由允许使用调味剂等成分,以使烟草制品具有吸引力。关于公约第11和第13条的实施准则列入了其他一些减少烟草制品吸引力的措施2。1请各缔约方访问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网站(),其中载有关于本准则所涉议题的更多信息来源。2见《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3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实施准则》。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9年。FCTC/COP/4/6Annex6《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序言中认识到,烟草制品是有害的,可产生和维持致瘾性。通过消除或减少某些成分而减少烟草制品的吸引力,并不表明这些烟草制品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有所减弱。1.2.1.2致瘾性(依赖倾向)(有意使本节空白,以表示将在稍后阶段提出指导性建议1。)1.2.1.3毒性(有意使本节空白,以表示将在稍后阶段提出指导性建议。)1.2.2向政府当局披露根据第10条,要求向政府当局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从生产商和进口商那里获得关于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以及烟草制品毒性和致瘾性的相关信息。为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活动和法规,诸如进一步分析烟草制品的成分和释放物,监测市场趋势和评估烟草业的索赔等,必须获得上述信息。1.2.3向公众披露(有意使本节空白,以表示将在稍后阶段提出指导性建议。)1.3术语的使用“吸引力”指多种因素,如味觉、嗅觉和其他感官属性、易用性、加料系统灵活性、成本、声誉或形象、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旨在鼓励使用的制品的其它特性。“卷烟状烟草制品”包括卷烟、小雪茄和自制手卷烟草制品。“成分”在涉及加工后的烟草时指“内在成分”,而在涉及烟草制品时指“组成成分”。此外:1本准则目前尚不完全,随着不断获得新的国家经验以及科学、医学和其他证据方能分阶段将其完成。进一步进展还将取决于对用于检测和测量卷烟成分及释放物的分析化学方法进行的验证,以及根据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的决定(FCTC/COP3(9)号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AnnexFCTC/COP/4/67•“内在成分”包括烟草中自然生成的物质以及农业生产残留的物质。•“组成成分”涵盖烟草和各种部件(例如纸张、过滤嘴等),包括用于加工这些部件的材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储存与加工的残留物质以及包装材料渗入制品的物质。“设计特点”指烟草制品设计方面的特征,与检测和测量其成分及释放物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卷烟过滤嘴周围的通气孔能够稀释主流烟雾,由此降低机器测定的尼古丁含量。“释放物”指烟草制品在按预期方式使用时所释放出的物质。例如,就卷烟和其它燃烧制品而言,释放物是指烟雾中发现的物质。就口嚼无烟烟草制品而言,释放物是指咀嚼或吮吸过程中释放的物质,就鼻腔吸入制品而言,是指鼻吸过程中微粒释放出的物质。“膨胀烟丝”指由于干冰等膨胀媒剂迅速气化而体积变大的烟丝。“再造烟叶”指主要由烟草构成的纸状薄片材料。“烟草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规定,指“烟草生产商、烟草制品批发商和进口商”。“烟草制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规定,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2.实际考虑2.1根据第9条批准和实施措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9条规定,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每一缔约方应对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以及关于此类成分和释放物的管制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和行政或其他措施。各缔约方应考虑由烟草控制主管当局负责批准、通过和实行上述措施,或至少有权参与这项工作。FCTC/COP/4/6Annex82.2根据第10条批准和实施措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0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并且要求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及其释放物的信息。各缔约方应考虑由烟草控制主管当局负责采取和实行上述措施,或至少有权参与这项工作。2.3筹资实行有效的烟草制品管制规定并运行有关管理规划需要缔约方划拨大量资源。为减轻政府的预算压力,各缔约方可考虑让烟草业和零售商承担这些费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3条及其实施准则,各缔约方可结合监控/监测计划运用各种筹资手段,为烟草制品管制措施提供资金可采用多种手段。下面列举的一些选择方案可供缔约方考虑:(a)指定用途的烟草税;(b)烟草生产和/或进口许可证费用;(c)烟草制品注册费用;(d)烟草批发商和/或零售商许可证;(e)烟草业和零售商交纳的违规费用;(f)烟草监测年费(烟草业和零售商)。关于烟草制品管制措施资助手段的实例介绍见附录1。2.4用于披露目的的实验室应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17025(测试能力与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由一个公认的认证机构对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为向政府当局披露而使用的实验室进行认证。使用的认证方法应至少包括本准则中载明的方法。AnnexFCTC/COP/4/692.5用于监督遵守情况的实验室各缔约方用于监督遵守情况的实验室或者应当是政府所属实验室或者应当是不由烟草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独立实验室。此外,这类实验室应按照上一段所述方式得到认证。各缔约方可考虑利用设在其他国家的政府所属实验室或独立实验室。2.6向政府当局披露方面的保密性各缔约方不得接受烟草业提出的信息保密要求,这可能妨碍政府当局获得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对于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声称机密的信息,政
本文标题: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缔约方会议 - 第9 条和第10 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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