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住房补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1、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2、购房补贴=720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3、工龄补贴=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一原住房面积)(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2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二、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1、住房补贴资金使用顺序:(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2、轮候制发放:各部门要积极调动单位住房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不足部分可申请财政专项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对该部门按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轮候制执行。优先发放不需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再发放需要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从规模小到规模大排序)。对财政专项补贴的部门,在补贴过程中,按以下顺序轮候:(1)单位内部,按离休职工、退休职工、有特殊贡献在职购房职工、无房在职购房职工、在职购房职工轮候;(2)同一部门中,按无稳定自有资金收入单位、有少量自有资金收入单位、有充足自有资金单位轮候;(3)同属行政机关的,按全部经费来源为预算内资金的单位、部分经费来源为预算内资金的单位。3、主管局及下属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的调剂:同一主管局及下属单位的公有住房售房款可在主管局内部调剂使用,在主管局及下属所有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都用完后,才可使用下一顺序资金。4、主管局及下属单位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调剂:主管局及下属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住房补贴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后,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按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在本部门内进行调剂使用。5、申请财政专项补贴的前提:在部门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到本部门住房补贴发放额的30%时,才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专项补贴。6、教育、卫生、公安、城建部门2003年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教育、卫生、公安、城建部门发放人数多、资金量大、情况比较复杂,2003年,对此类部门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做如下安排:(1)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单位住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部门住房补贴的发放。(2)教育、公安部门单位住房资金和经审核可动用的本部门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不足发放本部门住房补贴的,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20%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3)卫生部门中的公共卫生单位比照教育、公安部门补助比例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鉴于市级医疗机构是差额事业单位,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10%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4)城建部门中全额事业单位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20%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对城建部门的差额事业单位,市财政局按不超过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缺口的10%安排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三、住房补贴资金申领步骤(一)各单位将本单位申领住房补贴老职工的《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报市房改办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先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批,再和单位其他人员材料一并报市房改办。企业离休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经市委老干部局单独审批后,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扎口报市房改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另行制定)市管干部申领住房补贴须经市监察局审核盖章,再报市房改办。(二)各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补贴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汇总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3(三)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所有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以下简称四表)收集完整,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整个部门情况汇总,填写本部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以下简称两表)。主管部门中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人员按所聘职务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须由市人事局认定,并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四)主管部门将本部门两表及所有单位四表报送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力口盖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专用章,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申请部门。(五)由主管部门统一扎口将两表、四表及本部门《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软盘报市财政局审核。(六)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资金安排原则,核定申报部门的住房补贴资金,并根据核定结果拨付资金。四、单位住房资金的审核各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所有单位自我市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情况清单。未按规定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及无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情况清单的部门,原则上不审批该部门的住房补贴。五、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要按规定如实填报。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材料严格把关,对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以上。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住房补贴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在住房补贴资金到帐后30日内,按审定金额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申领职工。市财政局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情况,按《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予以处理。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表:表一、《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表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四、《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五、《南京市市本级部门住房补贴审批表》表六、《南京市市本级部门发放住房补贴清册
本文标题:南京房帖政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671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