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2015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2个案例和答案(考试的3个案例题型差不多)
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了某20层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①人工费综合单价为80元/工日,窝工费为45元/工日;②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ld;③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工日,一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事件2: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塔式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事件3: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工造成人员窝工300工日。事件4: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问题】1.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租赁的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事件1:可索赔工期2d。事件3:可索赔工期5d。共计可索赔工期7d。事件l~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300工日×45元/工日=13500元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ld,事件四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2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2】【背景】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1层,地上4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09年2月1日—12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样所示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2009年5月1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列地震,造成施工现场部分围墙倒塌,损失6万元件;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问题】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1、(1)围墙倒塌损失6万元的索赔不成立。理由:现场围墙费用属于临时设施费,只按摊销索赔。(2)地下1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的索赔成立。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3)停工及修复30D的索赔成立。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期顺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3】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共有A、B、C、D、E、F、G、H八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七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B施工单位由于中途堵车于下午4时15分才将投标文件送达。10月19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C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建设单位最终确定C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3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问题】(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说明理由。(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A、B、C、D、F、H六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5)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6)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7)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B、C、D、F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标书逾期送达;C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5)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例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6)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施丁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4】4某工程,经过施工招标,业主选定A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A工程公司将设备安装、配套工程和桩基工程的施工分别分包给B、C和D三家专业工程公司,业主负责采购设备。该工程在施工招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述事件:施工招标中共有6家公司竞标。其中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送达;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密封。问题:1.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对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什么?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了检测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混凝土质量有怀疑,建议业主采用钻孔取样方法进一步检验。D公司不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要求A公司给予配合,A公司以桩基为D公司施工为由拒绝。问题:2.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若桩钻孔取样检验合格,A公司要求该监理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其窝工损失,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问题:3.A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业主采购的配套工程设备提前进场,A公司派人参加开箱清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因此增加的保管费支付申请。问题:4.监理工程师是否应予以签认?为什么?C公司在配套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现附属工程设备材料库中部分配件丢失,要求业主重新采购供货。问题:5.C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对F不评定,按《招标投标法》,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应予拒收。对G不评定,按《招标投标法》,对未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2.不妥,因A公司与D公司是总分包关系,A公司对D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有责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要求。3.不合理,由业主而非监理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4.应予签认,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前进场,导致保管费用增加,属发包人责任,由业主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5.C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合理,C公司不应直接向业主提出采购要求,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清点移交,配件丢失责任在承包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5】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中)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5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现场清理费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问题】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理由: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意味着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也会发生变化。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
本文标题:2015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2个案例和答案(考试的3个案例题型差不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691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