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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目录第一章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裁量第三节程序监督第四节过错追究第五节附则第二章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节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标准化法裁量细则第三节计量法裁量细则第四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第六节认证认可条例裁量细则第七节特别规定裁量细则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同一时期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二章裁量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第十二条对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没收产品(包括生产工具、原材料)价值较大的,并处罚款时应在低档范围内选择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第十三条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对于质量管理当事人实施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一)监督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且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二)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三)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四)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未按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五)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组织生产或者未将企业标准上报备案的;(六)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及食品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七)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八)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代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3C产品认证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且不超过三个月的;(九)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的;(十)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不超过三个月的;(十一)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十二)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十三)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首错免罚”的其它情形。(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六)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七)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一般处罚适用。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违法行为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四)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八)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货及销售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第十九条前款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第二十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三章程序监督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的报审意见中,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法制机构可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改变报审意见,直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符合本规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违法行为人认为有法律上的理由,均可以提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违法行为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质监部门一般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没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处罚决定内容。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提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经质监部门核实后,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从轻、减轻的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人丧失履行能力的程度相一致。违法行为人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提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质监部门不予采纳。第二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在集体审理案件时,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认真讨论,依照本规则确定的规范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以期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平衡机制,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致性,防止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较大的偏差。第二十四条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四章过错追究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或者在复议决定中直接予以变更。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的《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业务职能机构配合。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贯彻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给予纠正并酌情扣减考核得分;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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