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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法规号:国税函[2009]178号成文日期:2009-4-2状态: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税务总局已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修改完善,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需求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的目标,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2二、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目录1系统初始化51.1系统参数52管理服务5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52.2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2.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2.2.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8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10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122.5减免税管理16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162.7协定税率维护163征收监控173.1纳税申报17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17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23.1.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23.1.2.2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28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303.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43.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93.1.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463.2税收会统503.3应申报统计504稽查法制515查询51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15.2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525.3扣缴企业所得税查询535.4其他查询546新旧数据衔接546.1弥补亏损546.2预缴税款数据55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55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55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567数据接口56附件:表证单书57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信息采集57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58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59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605.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611系统初始化1.1系统参数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参数值设置为Y则进行强制监控,设置为N则不进行强制监控。2管理服务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开发“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功能,其业务处理能满足“非居民企业”认定管理,仍按原规则不变。2.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2.2.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业务描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三)业务处理规则1.汇总申报纳税主要机构、场所信息:(1)“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2)“主要机构、场所名称”: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3)“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4)“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5)“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4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3)“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4)“有效期起始日期”:带出本表第五行的日期,可以修改。3.主管税务机关信息:(1)“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根据当前操作员权限税务机关自动带出,可以选择修改。(2)“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地址。(3)“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四)特殊操作要求设置[增加]、[删除]、[终止]、[修改]、[打印]、[保存]、[取消]、[退出]功能键。1.[增加]可以增加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2.[删除]可以删除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3.[终止]可以终止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汇总申报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和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终止日期。4.[修改]可以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5.[打印]可以弹出“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选择框,选择某一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成员机构、场所,即可转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打印界面,并能转word编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的需填入事项,从采集表中信息自动带入。(1)XXX国家税务局,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主管税务机关。(2)经国家税务局,带出证明采集中“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3)同意作为,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名称。(4)年月日,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有效期起始日期。(5)并入汇总申报,带出证明采集中“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6)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证明采集表对应信息带出。(7)填发日期:当前操作日期。打印时,每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给一个打印序号,已打印过证明可重打。6.[保存]、[取消]、[退出]同系统中其他模块中的功能。(五)输出信息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四、关联业务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录入《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时,需对应调用此模块的信息。五、表证单书详见附件。表单《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信息信息维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2.2.2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业务描述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录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按上级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录入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三、功能描述(一)业务前提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二)输入信息《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三)业务处理规则1.“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中文名称。3.“营业地址”: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纳税人注册地址。4.“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5.“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6.“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7.“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8.“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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