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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订立合同有学问名词点击: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考试标准1、订立合同的过程b2、合同的内容a3、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b(一)订立合同的过程:两步走要约承诺(提出条件)(接受条件)1.要约(1)要约的含义(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2)要约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一般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范例:某机械公司向A公司发出要约:“我公司急需aa型钢丝绳100吨,每吨价格2500元,如贵公司有货,请于3日内通知我方,并请发货,货到付款,转帐支付”。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2008年3月1日,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讨论:你觉得该如何解决这个纠纷?(提示: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例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超市认为它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最主要的区别是:要约的内容具体而且确定。要约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分析: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即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2.承诺(1)承诺的含义(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由受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案例: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案情]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续•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问题]1、该合同是否成立。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答案与分析]•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续•其次,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小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小资料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案例分析分析提示:(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三)有效合同的要求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1、关于合同的订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①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②任何一份合同,都离不开提出条件→接收条件的过程。③提出条件→接收条件的过程称为要约与承诺。④每份合同都要经历反反复复的要约与承诺才最终得以成立。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2、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主要是为了()A.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B.保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共同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C.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D.中间人好说话。AB3、明确合同内容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环节,关于合同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①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②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④我国合同法采用自愿原则,即合同的内容由中间人进行协调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4、出现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A.制定程序不严格B.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出现某些不合法的情形C.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D.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AB5、下列情形属无效合同的是()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订立的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B6、小吴刚刚大专毕业,但是大专学历在某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常常被轻视。小吴本人想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的企业招管理或技术人员,都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以上,他根本不够资格递简历,而操作岗位的工作他又不愿意做,怎么办呢?小吴苦思冥想,决定采用投机取巧的办法,买了一个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一个知名学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带着这两个假证书,小吴的求职顺利多了,很快就被某企业录用,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小吴工作一个月以后,他所在部门的经理就找到人事经理,说:“你们说小吴是某某高校的硕士,我怎么觉得不像啊。平常工作的时候,我发现他连一些基本常识都不懂,你赶紧去那个学校核实一下,别被假证书骗了。”人事经理听了,立即到那所学校去核实,果然没有小吴这个人,怎么办呢?人事经理把小吴找来,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在证据面前,小吴不得不承认他的证书是假的,并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是小吴又说:“但是你得先把这个月的工资付给我,然后我才能走。”人事经理一听,非常生气:“你欺骗公司,我们没追究你的责任,就已经便宜你了,你还敢要工资?我们绝不会给你的。”小吴见人事经理的口气如此坚决,也没说什么,就申请了仲裁,要求那家公司支付他5000元工资。案例中的小吴能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呢?为什么?6、不能,因为他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吴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
本文标题:3.2订立合同有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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