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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1.«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把握入罪标准,防止畸轻畸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条)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加强信访监督和对问题线索进行受理、管理、处置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条)4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5«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6«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对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7«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8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9监察机关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采取的措施有哪些?监察机关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出自«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10«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与监察对象开展谈话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11«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12«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1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经过初步核实,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二)省级以下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14«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立案调查、对单位立案调查和以事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15«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的立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16«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是如何规定的?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17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讯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8监察机关应出具«讯问通知书»的适用情形是什么?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9«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三)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四)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20«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相关程序手续是如何规定的?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提讯、提解证»和工作证件进行,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对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21«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制作«留置决定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22«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2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24«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通缉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需要对其采取通缉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通缉措施,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通缉措施,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通缉措施,应当制作«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等,一并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25«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在履行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批准手续基础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省级以下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国家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批准后,报中央政法委书记审批,(二)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设区的市级监委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26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是什么?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委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由上一级监委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27«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材料,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应当出具«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调取,(«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28«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监察机关对可能逃往境外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等相关人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
本文标题:《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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