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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云南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效益,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内容(一)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二)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训1.民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2.民办学校骨干教师培训3.民办学校学科专业教师培训二、项目目标(一)支持建设一批优秀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实训基地;(二)资助培养一批民办学校优秀校(园)长、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教师,推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三、项目实施原则(一)坚持引导性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尽可能调动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推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二)坚持创新性原则。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项目的组-2-织实施,要勇于创新,凡是能高质量、有效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培训方案,都可以选用。(三)坚持先进性原则。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方案,必须在省内外具有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教师在相应培训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三、项目组织实施(一)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1.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目标及任务2010年~2012年,在全省建立15个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具体任务如下:民办幼儿教师培训基地(2个)——承担全省民办幼儿教师及管理干部的理论、学科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任务。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2个)——承担全省民办中小学教师及管理干部的理论、学科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任务。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基地(1个)——承担全省民办高校教师及管理干部的理论、学科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幼儿教师实训基地(10个)——承担全省民办幼儿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实训,以及幼儿园管理干部的挂职锻炼工作任务。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学科专业项目,亦可引进省内外具有先进水平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委托培训。2.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条件-3-(1)拟实施的师资培训方案理念先进、目标定位准确、重点突出,具备民办教育特色,能够积极借鉴和引进省内外较为先进的教育教学方式,具有民办教育改革的创新意识。(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有熟悉业务、组织能力强、乐于从事师资培训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人。(3)拟开展的师资培训项目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健全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4)拥有一支满足设置的师资培训专业教育教学,业务素质较高、结构合理,掌握本专业最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运用现代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5)拥有满足师资培训项目并适应师资培训专业特点所需的各类教学场所、实训设备和设施。主要设备和设施配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实训基地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1)办学质量和水平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2)达到省一级二等以上标准。(3)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3.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及评审民办学校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由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组织进行,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名单向社会公布。4.培训、实训基地的经费资助方式及额度-4-(1)经省教育厅认可公布的培训、实训基地,根据省教育厅的培训、实训项目计划,提出培训、实训方案,报省教育厅评审批准后实施。(2)省教育根据批准的培训、实训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资助,标准为:教师培训、实训经费:150元/人/天。5.培训、实训基地的管理(1)省教育厅组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项目质量评估验收小组或委托教育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和评估验收。(2)对评估验收等级在优良以上的培训、实训基地,继续保持培训、实训基地称号。对完成培训、实训任务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学员满意程度低于90%的,取消培训、实训基地资格和称号。(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1.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项目(1)培训计划。2011年,组织5个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即高等学校中等阶段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班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3个)。每个培训班人数暂定50人。(2)培训对象。我省民办学校(幼儿园)尚没获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在职的学校举办人、董事长、正副校长或校长后备干部。-5-(3)培训时间。培训总学时300学时,集中理论培训学习2周,教育考察2周,挂职锻炼和论文撰、考核写4周。具体时间安排和培训方案由申报单位提出,教育厅批准实施。(4)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主要培训内容有:邓小平理论与当代中国教育发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民办教育教育法规政策,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改革,民办学校质量评估认证与教育质量保障,民办教育市场特点、问题和发展趋势,民办学校经营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民办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及其风险规避等。(5)培训费用。培训会务费由省教育厅按照培训时间和标准补助,食宿、车旅费、考察费由原单位承担。示范学校建设单位选派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费用,从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6)培训考核。修完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2.骨干教师培训项目(1)培训计划。2011年,组织6个骨干教师培训班,即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中等阶段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班(3个)。每个培训班人数暂定50人。(2)培训对象。我省民办学校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与学校签订5以上劳动合同,受到县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师。-6-(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周,集中教育教学理论培训学习1周,教育考察实习1周(幼儿园骨干教师实训2周)。具体时间安排和培训方案有申报单位提出,教育厅批准实施。(4)培训内容。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教育交流考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5)培训费用。培训会务费由省教育厅按照培训时间和标准补助。食宿、车旅费,考察费由原单位承担。示范学校建设单位选派的骨干教师培训费用,从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6)培训考核。修完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3.民办学校英语教师培训项目英语教学是民办学校中的重要课程,我省民办学校从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普遍开设英语课程,但是,英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普遍低于公办学校的水平。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英语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高英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决定引进国际普遍认可的、衡量英语教师教学水平的培训项目——剑桥大学研发的“剑桥英语教师教学能力”培训项目,对我省民办学校的英语教师教学能力进行培训。(1)培训计划。2011年组织5个民办学校英语教师培训班。每班100人。(2)培训对象。我省民办学校中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英语教学的教师。-7-(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1周,具体时间安排和培训方案有申报单位提出,教育厅批准实施。(4)培训内容。英语语言及语言教学背景知识、英语课程计划制定及教学资源利用、英语课堂教学组织与学习过程管理。(5)培训费用。培训会务费由省教育厅按照培训时间和标准补助。食宿、车旅费和资料费由原单位承担。示范学校建设单位选派的英语教师培训费用,从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6)培训考核。修完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通过“剑桥英语教学能力”考试者,发给国际通用的“剑桥英语教学能力证书”。四、项目管理(一)加强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实训基地规划和项目管理。(二)科学管理。省教育厅建立“云南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专家资源库和专家组,具体负责培训、实训基地的规划论证,培训组织指导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三)严格考核。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励或者取消培训、实训资格。(四)各培训、实训基地和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组织培训工作,规范建立培训财务档案资料,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对绩效评估不合格或教师-8-满意率低于90%的,取消培训、实训基地和培训项目承担单位资格。
本文标题:云南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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