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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主讲人:xxx单位:xx律师事务所2017年xx月xx日点击添加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标的额巨大案件事实很难查清还原审理周期较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涉及权利主体众多权利类型多样化专业性很强目录Contents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问题六固定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问题一点击添加标题问题提出:虚假招标的本质就是招标人明招暗定。典型的虚假招标行为就是招标人与最终中标人在招标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此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之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发包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典型案例原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A公司(发包人)2007年4月A公司就某时代小区工程(高层)发出招标文件,B公司等七家单位参与投标,2017年9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07年10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概况、工期、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因该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7年10月29日,A公司经某市某新区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在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时代小区高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B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投标,后B公司中标。2017年12月26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月10日B公司进场施工,2010年4月18日工程竣工,2010年6月3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意见不一,遂成诉。B公司起诉称,本案基础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应按本案工程总造价1289万(B公司经结算认为的造价)进行工程款结算。A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实际履行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争议焦点1.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2.应以哪一份合同为结算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法院观点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1)本案第一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据此,应认定本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非投标的结果,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2)对第二次招投标而言,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双方当事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而设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工程第二次招标属于虚假招投标,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一,从A公司提供的提供的与第二次招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看,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这说明第二次招投标从一开始就是不规范的。其二,第二次招投标的标底远远低于工程建设成本,显然是虚假的。其三,双方当事人先行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再由A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确定B公司中标,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原合同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有抵触之处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故本案工程发包属于典型的先确定承包人再办理招投标手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法院判决综上,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由于在2007年10月29日招标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影响了中标结果,属于虚假招投标,该中标应属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中标合同无效,应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合同,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相关法条《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击添加标题实践中的处理建议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法招标。2.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3.严格遵守招投标流程。4.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发出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后,不应与个别投标人进行单独的沟通。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答复时,应当向每一位投标人寄送答疑书,以免不经意之间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问题二点击添加标题问题提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下列情况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程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等等。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击添加标题典型案例原告:C公司(分包人)被告:A理工学院(发包人)、B公司(承包人)理工学院就教学楼建设工程进行招标,B公司中标,后B公司将成教楼部分的工程分包给C公司。次年,监理公司发现成教楼工程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现象,遂向C公司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C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同月,B公司也向C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成教楼工程至此全部停工。此次停工,造成C公司停滞机械设备台班费、人工窝工等各项损失。后经过有关单位对成教楼浇板裂缝原因进行勘察,认为成教楼工程在地质勘探阶段系由无勘探资质和营业执照的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进行的,勘探结果与实际有差异,因而导致设计存在问题。故C公司将理工学院和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理工学院和B公司赔偿因过错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立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击添加标题争议焦点1.理工学院、B公司是否应该对C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责任?2.这两个公司应当如何承担C公司诉请的停工损失?(1)停工时间为多长?(2)停工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击添加标题法院观点:1.关于停工时间。虽然成教楼停工状态近两年,但依据某省建设厅《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酌定为停工之日起6个月,此后的停窝工状况C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故不再计入赔偿损失期限范围。2.关于停工损失的承担比例。停工损失三方当事人均有责任:(1).理工学院提供既无勘探资质又无营业执照的土木工程系的勘探结论,是造成设计错误的主要原因;(2).该工程从发现裂缝被下令停工至本案起诉前,为分析裂缝原因去确认责任等用去了近两年的时间,理工学院和B公司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对C公司何时复工、人员是否撤场、机械是否搬迁等事项作出处理,也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因此B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C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工程停工有其不安成分在内,故C公司对停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认定理工学院承担损失的70%,B公司承担20%,C公司自负10%。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击添加标题相关法条《合同法》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击添加标题实践中的处理建议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3.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当立即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并作出证据保全,避免因单纯提出停工,造成损失的扩大,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三点击添加标题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提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在此种情形时,发包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点击添加标题典型案例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发包人)2005年5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某国际广场2标段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按期完工后,双方在工程质量、造价及付款等方面发生争议。2006年9月18日,双方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约定,由该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本案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计。咨询公司出具了审计结果,B公司对该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其后因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即自行组织施工,A公司也未再支付工程款。2007年5月25日,B公司提交一份“竣工报告”,A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在竣工报告上签字。2007年5月29日,工程全部交工,A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2007年8月11日,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保证金。一审中,A公司反诉,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点击添加标题当事人争议焦点B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观点: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A公司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提出反诉,不能支持。且本案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2006年10月被市政府评为优质结构工程,A公司和监理公司到现场检查并公证,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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