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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指南1、申办科研机构所需要的材料(一)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目的、宗旨②发展方向③技术力量(成果、科研人员等)④实验设备条件⑤场地等);(二)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三)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五)主要技术成果、专利等情况;(六)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1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七)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八)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九)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至少3名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2如果科技人员是兼职人员,须由该科技人员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十)申办医疗卫生、药品、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矿业、建筑设计等关系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特殊行业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资质证明;(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2、申办冠“临沂”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申查程序如下:(一)核准名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二)受理申请,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文件、现场勘验报告;(三)审核材料,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有关文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现场勘验,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场地、科研设备;(五)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六)申请人凭审查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3、冠名“临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程序具体如下:(一)提交年检材料,年检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按属地报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将材料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市科技局;(二)审查年检材料,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或要求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三)移交年检材料,市科技局做出年检初审结论后,将所有年检材料于5月31日前送交市民政局。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办更法人或负责人等办理程序如下:(一)到民政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向市科技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变更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并附变更相应事项要求的其它材料;(三)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四)市科技局同意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全部有效材料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4编号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单位名称:性质申办日期:年月日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印制5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附件中的文字材料一律打印,所有文字材料及附件纸张大小采用A4格式。二、栏目填写:1、封面编号由受理机关填写。2、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前面冠以“临沂”字样,后面由“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字样组成。3、性质:在相应的类型后面划“√”号。4、注册资金:指投资数额,应与注册资金来源数额相一致。5、业务范围:应与章程所述相一致。6、场所情况:指使用场所的产权所有单位的情况。7、举办单位情况:指由几家单位共同组建新单位,属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8、举办者(或合伙人):举办者指举办单位负责人,合伙人指合伙单位的人员。9、单位领导成员:指新组建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10、内部机构设置:指申办单位内部的科、室(所、部)。11、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主要科技人员指从事科研开发活动的主要人员,任职方式为专职或兼职两类,技术职称为中级以上(含中级)。三、提交文件、证件:1、单位章程。2、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证明。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6、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复印件。7、申办医疗卫生、药品、化妆品等涉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和资质证明申办单位应将所有文件自行备份,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6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粘贴在左侧装订线)7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通知书粘贴在左侧装订线)8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性质个体单位合伙单位法人单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宅电话手机单位电话注册资金(万元)从业人数其中科技人员主要仪器设备(台、套)成立的主要理由业务范围9主要技术成果和专利(近三年)场所情况产权单位房屋面积(m2)租借期限注册资金来源(万元)自筹入股组建单位投资银行贷款其他10举办单位情况(法人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签字电话举办者(或全体合伙人)情况(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填写)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务职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签字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法人单位、个体单位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签字内设机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11从业人员总计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研究生大学大专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其他其中专职兼职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姓名性别年龄技术职称文化程度专业原工作单位担任职务任职方式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像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务技术职称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13本人意见:年月日本人签字:年月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共同推选,或因个体出资)拟在担任职务。特此证明(盖章)年月日备注14单位章程(草案)(章程粘贴在左侧装订线)1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台(套)主要用途价值(万元)16证明之一:主要技术成果、专利等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左侧装订线)17证明之二:场所使用权证明(粘贴在左侧装订线)证明之三:验资报告(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报告粘贴在左侧装订线)18证明之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左侧装订处)19证明之五: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证明等复印件按前表人员的顺序粘贴在左侧装订线,兼职的科技人员要有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兼职的证明)证明之六:申办医疗卫生、药品、化妆品等涉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和资质证明(复印件粘贴在左侧装订处)20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县区科技局出具文件要载明现场勘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人员、科研、业务范围、场地、仪器设备等具体情况,作出具体推荐意见)21审批表组建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年月日22市科技局审批意见领导签字:单位签章:年月日备注审批文件号及日期2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草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每年的5月31日前按时参加单位年检。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员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4〔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院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25(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院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院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所长、主任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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