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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项目(包2-网上证据交换管理系统)合同书(豫财招标采购-2019-1257)甲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河南中原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九月1甲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乙方:河南中原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为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项目(包2网上证据交换管理系统)相关服务发布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河南中原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获悉并参加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甲方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成交人。甲方接受了乙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报价。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项目采购、开发、集成、调试、维保、升级,人员培训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合同订立后经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项目(包2网上证据交换管理系统)。2.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9-1257。3.采购内容:网上证据交换管理系统供货、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中具体内容,乙方投标文件所应标内容,如遇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高者为部署和验收标准)。4.建设目标:完成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所描述内容和2投标文件所应标内容(主要包含举证期限设置、当事人提交证据、审判人员发起质证、证据交换与质证、质证结果查看、短信模版配置、应用评价指标模块等模块),如遇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高者为部署目标要求。5.服务期: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标标准及甲方在服务期和质保期内为满足法院工作需要提出的需求。7.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本合同金额包括与本项目软件部署和开发相关的全部相关软硬件产品采购、运输、装卸、安装及调试、验收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8.建设地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施工组织:甲方和乙方均应指派项目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事宜。根据招标结果,本项目委托河南中道电子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需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予明确。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为实现本项目功能的全套软件和服务,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与第三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发生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自软件交付之日起甲方自动取得软件全部产权,甲方有权要求3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应用软件源代码、设计文档和所有业务类数据字典,乙方应予以提供。3.乙方应提供灵活多样的培训、协助甲方做好应用推广,确保甲方辖区内工作人员掌握软件操作方法。4.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升级、更新和替代服务,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的时间期间内予以满足。5.如甲方因基于本项目软件的使用,而产生出新的数据分析需求时,乙方应将其已有的、能够满足甲方新的数据分析需求的相关软件产品或服务无偿提供给甲方试用,试用期至甲方采购、开发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该类软件产品或服务时为止。6.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软件和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数据均为甲方所独有,且甲方对前述数据的存储方式也拥有全部产权,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复制利用或许可他人复制利用,且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收集、加工、处理、分析、挖掘、展现前述数据。7.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乙方须免费提供满足功能和性能需求的数据接口。8.质保期满后,甲方仍可继续免费使用乙方所供软件。9.对于本项目所要求质保期内2名驻场工程师,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安排到位,直至质保期满为止,中途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与其他项目复用。10.乙方的项目团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4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由于乙方人员责任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或人员受到伤害,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出更换项目代表和团队成员的要求,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人员接替工作。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5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报告本项目履行的进展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随时提出要求的,乙方应在2日内予以完成。12.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通知甲方及时进行补充、修改。13.乙方有义务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14.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任何影响本项目的突发事件,乙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甲方,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十二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突发事件及其解决措施的书面报告。15.为保证本项目的成果能在后续的建设阶段得到验证和落实,乙方配合甲方对本项目的建设提供辅助性管理工作(方案讨论、方案变更、验收、测评),并提供后续各个实施阶段配套的辅助管理服务及相应的保障措施。16.针对本次项目,乙方需自行提供开发软件必要的辅助设备(电脑及办公软件、数码相机、录音笔、资料文件柜等)。乙方负责项目评审的专家费用,测试费、验收费等。517.甲乙双方承诺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业务和技术秘密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应承担法律后果。18.甲方需为乙方提供软件运行所需的网络和硬件支撑环境。19.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背景资料、项目需要的数据,并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资料调阅、与相关机构的沟通、访谈和组织参加培训、评审等活动。20.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项目价款。三、验收本项目软件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和试运行(不少于2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通过的,乙方应继续完善软件,完善和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验收。四、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3日内递交给甲方50%的预付款保函及5%的履约保函,甲方收到相关保函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50%的项目预付款;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给乙方相关保函,且支付至合同总额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生且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次付清。申请付款时乙方须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和抬头为甲方的普通发6票。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和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2.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应给甲方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4.乙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时间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因乙方培训或推广协助不到位而导致软件应用效果不好,在甲方辖区内每出现一个法院未使用该软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6.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款项支付,但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缓付、迟付本合同款项时,乙方不得因此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乙方承诺在相关款项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按合同要求正常履行。7.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包含地震、战争、罢工、台风、水灾、火7灾、政府干预、封锁、禁运和其它不可预测的事故)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经双方认可,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六、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七、其它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两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查壹份。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称:河南中原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地址:郑州市金水路东段282号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博雅广场1号楼13层1305-1306邮政编码:450008邮政编码:45000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帐号:73910101826003159258
本文标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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