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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1江苏省教育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苏教考〔2011〕2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现就做好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教育公平,社会关注度极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我省经济技术水2平不断提高,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一直保持较大规模,同时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发生集团化、高科技考试违规行为的风险越来越大,考试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011年至2012年,我省将全面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项目。该项目是高考“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成后将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下同)到各考点学校五级远程网络电子监控,对于提升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该项目是我省“金教工程”的重点实施项目,将统筹复用于学校日常多媒体教学管理、校园安全防护等信息化基础建设,复用于组织人事及社会证书等各类考试,对于提升我省学校教学、安全管理水平和系统使用效率具有积极示范效应。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教育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从注重社会建设、促进教育公平、实施民生工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该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领导,做好标准化考点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确保各类考试安全顺利进行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为此,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成立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省教育厅3和省财政厅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指导,省发展规划、公安、信息、保密、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项目建设工作,尽早成立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各级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要从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要求出发,依据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管理办法(见附件1)和技术标准(见附件2),着眼于未来,坚持实用性与先进性并重,认真做好需求分析和统筹规划,落实组织机构和建设资金。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领导小组要协调好施工单位、考点学校和周围居民的关系,确保既不影响学生学习备考,又能正常实施项目并保证施工安全。三、科学统筹,切实拟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教育局、财政局要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分步实施、高效务实”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考虑本地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测试)、成人高考、研究生统考、自学考试等各类教育考试的考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各考点学校要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系统在各类考试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关高校承担的研究生统考标准化考点,也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建设规划,考点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建设目标及其可行性研究”、“现状及需求分析”、“考点建4设主要内容”、“项目组织管理及系统功能实现”、“项目经费概算”等内容,并应附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关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3)。各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严把标准,抓好标准化考点的内涵建设标准化考点是考试实施的场所和承载体,由若干标准考场和考试工作所需办公室等组成,包括考场、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考务工作室(试卷收发室)、医疗室、保卫室、指挥室、网上巡查监控室等。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内涵包括: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建设并完善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无线信号屏蔽等作弊防控系统、专用移动电话等应急指挥系统和考试综合业务系统。2.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标准化考点要根据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的安排承担各类教育考试任务,建立健全各级岗位的培训、管理制度,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通过考核、计算工作量及继续教育学分、发放报酬、与职称评优挂钩等措施,建设一支合格的考试管理和服务队伍。我省将通过标准化考点建设,形成安全、实时、高效的国家教育考试运行体系,全面提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关于我省标准化考点的具体建设标准,可参见附件1和附件2。五、抓好落实,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5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将按如下总体步骤推进建设工作:2011年争取有省辖市或高校进行标准化考点建设试点;2012年高考前,全省所有地区完成高考标准化考点的建设;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地区、各类教育考试均建立标准化考点。为争取标准化考点建设能在2011年取得突破,确定2011年工作日程如下: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并上报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10月至11月,试点高校、试点市进行项目采购。11月中旬至12月,试点高校、试点市开工建设标准化考点。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和研究生统考前,试点高校、试点市标准化考点测试、联调并投入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实行“三统一”,即全省统一管理规定、统一功能要求、统一信息技术标准和工作软件。为确保项目建设“三统一”,各地可以省辖市为单位,委托省里统一采购。各级领导小组要按上述总体安排在建设规划中细化本地推进步骤,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敦促施工单位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安全性原则,精心组织施工,在不影响考点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系统如期投入使用。六、积极筹措,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本项目建设及改造初始资金将按市、县财政为主的原则筹措,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统筹相关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和省属高校给予适当奖补;运行、维护资金则按照考点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各市、县资金投入概算要科学、合理、详尽,要6明确硬件、软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各项所需资金。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清单和资金投入概算表参见附件2和附件3,其中各类设施的参考价格可咨询有关厂商或省教育考试院。各省辖市项目建设完成后,省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各地标准化考点项目建设的验收情况,将纳入区域和学校教育评估安全指标的重要内容。我省2012年普通高考应在经检查验收通过的标准化考点内举行;从2013年起,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均应在经检查验收通过的标准化考点内举行。附件:1.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2.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关情况统计表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国家保密局、省人社厅。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11年9月16日印发7附件1: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明确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测试)、成人高考、研究生统考、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管理及考试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与监督责任,并应积极支持所属教育考试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本地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家教育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对考点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管理与监督。第三条承办国家教育考试是各级各类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国家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建设成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教育考试机构指派的各类考试任务。考点要高度重视并切实组织好考试工作。第四条严肃和加强考试纪律是校风校纪建设的重要环节,参加国家和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师义不容8辞的责任。教职员工要积极承担监考任务和与考试相关的工作,认真接受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敢于同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作斗争。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教育考试报名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考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考试组织部门要及时、足额向考试工作人员发放报酬,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公安、保密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厉打击各种干扰考试正常实施的行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二章考点考场设置标准第六条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以省辖市、县为单位设立考区。考点是考试实施的场所和承载体,原则上由学校向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统一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考区统一制作、下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七条考点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原则上应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92.主要领导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能够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具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接受教育考试机构的培训、调配。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具有的考场数量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考试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4.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收发室、考场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可通过网络将监控图像传送到教育考试机构。5.具有试卷保管室、考务工作室、试卷收发室、医疗室、保卫室、指挥室、监控室、咨询服务处、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6.存放试卷的,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保密室。临时存放当科考试科目试卷和答卷的,必须设置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保管室。保管室为单独房间,本次考试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不得兼顾他用。房间须有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铁柜中可存放当科考试试(答)卷,并可以上锁。值守人员在试卷保管室内值守应能看到铁柜、铁窗、铁门。房间内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10能够在考点监控室内看到试卷保管室内全部情况,包括存放试卷铁柜和全部值守人员,存卷期间能够不间断录像。7.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畅通的互联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多媒体播放等设备。8.具有防范、打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舞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及防止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阻断设备,且该设备的使用应不影响考点外其他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9.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化、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场,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第八条考场应具备的条件1.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座位数按30人或25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的方式确定。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贴考生座位号。2.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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