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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此框内容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②专利专利号:201020562843.8授权公告日:2011-03-02①案件编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隧道窑烟气余热锅炉专利权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③无效宣告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刘XX电话:1891180****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电子邮箱:422282550@qq.com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中国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邮政编码:100088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④收件人姓名:刘XX电话:1891180****电子邮箱4222****@qq.com邮政编码100088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⑤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1243代理人(1)姓名:许XX代理人(2)姓名xxx执业证号xxx执业证号xxx电话xxx电话xxx⑥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上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⑦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理由范围依据的证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权利要求申请宣告专利号为201020562843.8、专利权人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无效专利号为87204521的隧道窑烟气废热回收装置实用新型的公告文本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权利要求申请宣告专利号为201020562843.8、专利权人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无效专利号为201020562843.8的一种隧道窑烟气余热锅炉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条第款实施细则第条第款权利要求专利法第条第款实施细则第条第款⑧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意见:1.该201020562843.8专利缺乏进步性,不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但201020562843.8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专利87204521比较时发现,201020562843.8实用新型专利缺乏创造性,而87204521实用新型早在1988年5月11号就已授权公告,因保护期届满,现已处于无权状态。87204521专利通过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清灰时替用管道)工作,两管道内置有空心金属管,余热在经过管道时可直接将空心管内的空气加热,该被加热的空气便可直接利用。而该201020562843.8专利要通过给水泵将水送进省煤器利用余热加热,再经过锅筒将加热后的水送进蒸发器制成水汽混合物,然后再经过一系列处理将蒸汽送进过热器形成过热蒸汽,待利用。从对比中可以发现,该201020562843.8专利比87204521专利不仅多了很多工序,而且额外增加了“水”这一资源,通过使水变成蒸汽后再利用,比后者多浪费了资源——水,因为后者是直接利用余热加热空气待用,更节能。而且现在淡水极度缺乏,空气比水要丰富的多。从这方面讲,该实用新型缺乏进步性,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2.该201020562843.8专利的说明书不够清楚完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该201020562843.8专利说明书第[0008]项解释了隧道窑燃料热的35%-40%为余热,其中该余热总量的60%-65%被排空浪费掉,但说明书的通篇都没有讲该实用新型能回收多少百分比的余热,也即没有说明废热回收的效率,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该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浪费了隧道窑中很大一部分余热的问题。反观87204521专利,其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该实用新型的废热回收效率达40%以上(在其说明书中“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比较,具有显著进步和优点”中的第一点)。因此,该201020562843.8专利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综上,由于201020562843.8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不应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故申请其为无效专利。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⑨附件清单文件名称份数及页数附件1:无效宣告申请人身份证明2份,每份1页附件2:专利号为201020562843.8的实用新型公告文本2份,每份14页附件3:专利号为87204521的实用新型公告文本2份,每份7页附件4份,每份页附件5份,每份页附件6份,每份页附件7份,每份页附件8份,每份页附件9份,每份页⑩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11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二、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三、本表第③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⑧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七、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八、本表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九、本表第⑩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十一、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注意事项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十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十三、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十四、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
本文标题: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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