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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及劳动争议调解2一、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背景(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举措1.促进就业(1)将促进就业列入宏观调控四大目标之一(2)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3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05]38号)(2)连续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3)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4)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5)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6)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3.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1)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清理农民进城就业限制性规定(3)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4)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等权益54.完善劳动保障立法(1)劳动合同法(2)就业促进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社会保险法(5)残疾人就业条例(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企业工资条例等其他法规6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战略意义(一)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动力一些企业通过低工资、低劳动保护投入、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等方式压低人工成本,从而压低产品出口价格,大量向国外出口,造成了不少问题。1.近期分析(1)本国劳动者不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很多劳动者难以享有社会保障,有的企业工伤和职业病高发,给劳动者个人、家庭和社会遗留下长期负担。(2)在给国外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的同时,反而给国外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提供了指责中国的借口,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上升,贸易摩擦增加。7(3)给国外一些人逼迫人民币大幅升值提供了口实。(4)导致外贸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多。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仅能使我国劳动者获益,而且通过适当提高人工成本,适当减少出口,有利于以上经济问题的解决。2.长期分析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具有战略性的意义。(1)有利于扩大内需。(2)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3)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8(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1.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需要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基础。2.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9(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2.多数民主政治制度运行得好的国家,都是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国家,是中产阶级占社会多数的国家。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民主法治素质。10(四)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1.“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文明积淀数千年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2.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如腐败、为富不仁、不守诚信、缺乏社会责任感、群体事件多发等,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公平、正义”的缺失。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最大的“公平、正义”。11三、对有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看法(一)社会各界的总体评价1.多数肯定,也有不少批评2.批评意见中,有的是建设性意见,也有的是根本否定(主要是企业界和经济管理学者)12(二)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及其理由1.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将导致用工机制僵化。2.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影响劳动者就业。3.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影响经济发展。13(三)对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意见的看法1.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原因(1)认识方面的原因(2)利益方面的原因(3)观念方面的原因(4)法治环境方面的原因(5)新闻舆论方面的原因142.关于对用工机制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是一个极端,而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另一个极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则是努力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的平衡。因此,全面、辨证地理解和实施该法,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153.关于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影响(1)制度设计的直接成本。包括:1)经济补偿成本。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实际影响很小。2)试用期工资成本。影响有限。(2)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适当增加这方面的成本是合理、适当的。(3)纠正以往违法行为的成本。这种所谓成本增加,是对以往违法行为的纠正,是合理、适当的。(4)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加大违法成本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合理、适当的,其对守法用人单位不会造成影响。(5)潜在的人工成本。潜在的人工成本提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会对当期造成大的影响;从长期看,这是符合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求的。164.关于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1)近期分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集中清退本单位部分劳动者。这又可以分为两类:1)一些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形而集中清退劳动者。这是违法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此进行查处。2)一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与以往不规范的临时用工、绩效和团队精神不佳的劳动者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涉及的人数不多。当然,从微观层面说,对于因此而失业的劳动者,确实会暂时遭受利益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其再就业。17(2)长期分析。劳动合同规范、人工成本上升,既有可能使用人单位减少用工数量,也有可能由于劳动者素质和归属感、责任感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而使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数量。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到底会造成什么影响,需要一段时期的观察和分析。从目前看,没有数据表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就业总量造成不利影响。185.关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确实有一些企业解散或迁移到国内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企业解散或迁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目前看,没有数据表明以上企业解散或迁移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19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1.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公正,又要及时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救济途径,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实际情况,对劳动者有所倾斜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20(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处理体制(程序)不完善,解决劳动争议耗时长2.调解和仲裁力量不足3.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过短4.对仲裁机构缺乏监督5.经费不足,仲裁收费给一些劳动者造成经济负担21(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存在问题的主要思路1.针对处理体制(程序)不完善,解决劳动争议耗时长的问题(1)强化劳动争议协商解决、调解解决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在强调调解原则的同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程序(2)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2(3)劳动者对特定争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4)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2.针对调解和仲裁力量不足的问题(1)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留下法律空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提高了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将曾任审判员的人员纳入仲裁员聘任人选,将劳动行政部门中的聘任人选应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对专家学者的职称和律师执业年限提出了要求243.针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过短的问题(1)延长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54.针对对仲裁机构缺乏监督的问题(1)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2)为进一步完善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留下法律空间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265.针对经费不足,仲裁收费给一些劳动者造成经济负担的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27(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劳动争议受案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8(五)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原则4.着重调解原则29(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协商—调解—仲裁—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03.仲裁(1)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民事诉讼程序。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14.诉讼(1)有条件的“一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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