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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一)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劳动争议;2.保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第二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调解的权利。一2一(二)同意或拒绝调解。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二)代表的产生办法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本公司总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四)根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补充的办法(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二)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调整或补充的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条件一3一(一)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二)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第五条调解委员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制度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二)保证劳动争议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四)及时做好调解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五)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六)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七)完成调解任务,遵守调解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七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4一第八条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印制《调解登记表》,建立调解登记制度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对本公司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及时登记,文字应简明扼要。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二)是建立调解委员会工作卷,资料归档管理。第十条统计分析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统计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统计数字。(二)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第十一条调解会议制度。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指调解委员会内部的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十三条调解回访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对结束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5一的回访制度。回访主要工作有:(一)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的效果,总结调解经验。(二)解决调解协议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四)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工会。年月日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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