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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法律依据:2015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与暂行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国家总局正在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但尚未颁布实施。•在实施《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之前,仍执行原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的命名•《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该规定共11条,并附命名指南,以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备案产品的命名也依据此规定执行。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五、除“®”之外的符号。•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但是,2015年8月,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命名禁用语•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命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保健食品包装标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原卫生部1996年发布实施,共9条。•该《规定》对功效成分、食品标识、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信息版面、保健食品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作用声明短语做了详细定义。•该《规定》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应依据新法优先原则,采用《命名规定》的相关规定。标识内容的定义•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品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包括毫克、克、千克、升、毫升,不应使用盎司、品脱、两、加仑等非法定单位。保健食品的广告宣称•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经审查批准,方可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于2005年5月发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共计26条。该《暂行规定》中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规定,是落实品种持有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是对品种持有者的有力保护。既督促品种持有者守法经营,又避免因经销商不负责任的宣传行为,给品种持有者保留了追责的法律依据。•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该《暂行规定》还要求:•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违规宣传的处罚•一是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二是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三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本文标题: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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